
现代的冲突:战争与国际秩序
文稿
你好,我是周林刚。欢迎来到《现代世界500年》第四季《现代的冲突:战争与国际秩序》。
在开始这一集之前,我想先请大家注意一个事实,那就是在二战之后爆发的一系列战争中,比如越南战争,比如苏联入侵阿富汗的战争,它最后以苏联撤军终结,而交战的两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与战前没有什么变化。再比如,海湾战争结束后,伊拉克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但是它在联合国框架内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发生什么根本变化。尤其是在21世纪之后,我们几乎看不到战败一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丧失和义务增加的情形。战胜国在占领一段时间,等战败国的政治秩序恢复,并能够自行运转之后,几乎都寻求撤军,典型的就是伊拉克战争。二战以后,在联合国体制下所发生的一系列战争,没有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割地赔款,也没有凡尔赛体系下的战争罪责,更看不到相关的条约和和约。而我们所看到的是,接续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一系列国际刑事审判。可以说,二战之后的战争,更像是国际秩序内强国的执法行为。
之所以这么说,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联合国体系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则,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抽象主权原则,转向了具象的人民自决权原则。所谓人民自决权,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地位与的走向,包括国家独立、经济政策、战争的发动与结束这些大事,都应由人民集体决定。那么,人民自决原则作为新国际秩序的根本原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这其实就意味着,战争的发动者和参与者不再局限于政治精英和常备军,而扩大到了人民整体。同时,人民本身在终极意义上,是要对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进行自我决定的。所以,二战之后战争的目的,不能是剥夺、限制人民自我决定的权利,而只能是确保这种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二战之后的战争的目的,从来都不在于占领一个国家,或者说占领一个国家的领土,而在于让这个国家的人民,在政治、经济上能够进行自我决定。因此,二战之后的战争与二战之前的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
2023.07.07



精选评论
共 7 条非常感谢老师的讲解,这集内容让我豁然开朗。把一些原本的记忆联系了起来,明白了目前的“国际秩序”到底是什么。 这套秩序 通过是否侵犯人权、人民自决权作为判断依据,通过政治军事经济等工具作为干预手段,通过国际法审判维护其合法性地位。 它很好解决了战争正义性的标准问题。而且由于战后美国的强大和自由经济国家的普遍经济繁荣,让这套国际秩序具备了很强的说服力和吸引力。
威尔逊提出的是民族还是人民自决?是翻译上的不同还是概念上的不同?如果是审查的原因,麻烦编辑回复我一个OK就懂了
人民自觉权是不是也很模糊?毕竟大多数时间人民这个庞大的群体,意见并不统一。即使是看上去的多数,也许只是声音大,宣传广,并不能真整代表大多数人。 为什么俄乌冲突也无法判断呢?侵略不是唯一真实的事实?如可以,能否展开讲讲? 一切都模糊不清,到头来都是凭借各国意愿,而明确的规则又能以符合实际情况。人真是太复杂
我感觉欧美西方人权问题对中国揪住不放有两个原因,一是限制中国发动战争的能力,从人权上可以处处发难:二是告诉世界及中国,你不够格,还得来听我的。
晚上好,
除了积极作用,从另一个方面看,《大西洋宪章》建立的新国际秩序,也为强势国家提供了“暗渡陈仓”的机会。战争不求占领或直接利益,而是换成扶持亲自己的势力,还隐藏于一国民选之后。
因为这些小的国家或小的共同体一旦独立,肯定很快就能够进入凡尔赛体系——请问在此之前这些小国的状态是怎样的,不能独立自主体现在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