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完美世界的博弈:契约经济学35讲
你好,我是聂辉华。
传统观点认为,契约(或者合同)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工具。因此,不管是做生意,人际交往还是制定规章制度,原则上契约应该越详细越好,条款越多越好,这样就可以减少各种漏洞。
世界上最复杂、最详细的契约,应该是美国税法。在美国有一句名言:人这一辈子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因此,为了防止公民逃税,美国税务局编制了事无巨细的税法体系(IRC),光是目录就有9800多条,装订起来总共有将近7万页纸!
有趣的是,很多明明非常重要的契约,内容却非常简单,甚至有意忽略一些重要条款,属于明显的不完全契约。所谓不完全契约,就是合同没有详细规定所有可能的情况,而是等事情出现之后当事人再进行谈判和修订。
例如,劳动合同是一种契约,但是在公司的聘用协议里,不会规定一个经理的上下班时间。婚姻是一种契约,但是多数夫妻不会详细地规定结婚后谁洗碗、谁做饭、谁带孩子。
第三个例子更加典型,1787年《美国宪法》颁布时,甚至都没有包含涉及公民根本利益的《权利法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居然没有涉及公民的权利。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一些契约要故意留下明显的“漏洞”呢?
有人说,因为这些被遗漏的条款都是不可证实的,所以写入契约也没有实际用处。这个说法难以成立,因为上下班时间、家庭基本义务,都是可以证实的。
还有人说,因为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写入合同就会导致合同条款无限多,所以干脆少写一些。这个逻辑也站不住脚。因为重要的条款显然应该写入,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省略的是一些不太重要的条款。
或然事件是否应写入契约?
大家还记得聂老师之前讲过的经济学分析的根本方法吗?经济学就是一道选择题,人们做选择时,总是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比较。
因此,一些能够被预测、被证实的条款却没有写入契约之中,一定是因为写入这种契约的成本超过了收益。
顺着这个思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教授哈特(Oliver Hart)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解释。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