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宪法》:民主的观念与实践 | 公民课·第三季
大家好,我是杨照。
总统之权:执行人民意志
在前面跟大家介绍了《美国宪法》的基本架构,开头第一条规范的是立法权,接着第二条规范行政权,也就表示总统具备有什么样的权力,总统应该如何行使他的权力,这是《美国宪法》第二条主要的内容。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开头是规定总统、副总统选举方式的。原文是这样说的:“The executive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e shall hold his Office during the Term of four Years, and , together with the Vice President, chosen for the same Term, be elected, as follows ...”
开头第一句,不像中文翻译显现得那么简单,那么理所当然,虽然只有几个字,却藏了许多蹊跷。一个特别之处,前面提过了,在于President这个头衔的选择。那个时代,President不是个权力职位,给人的感觉不过就是个主持会议的人,在权力印象上,远不及Governor。
连带的一项特别之处,是“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中的这个不定冠词a。在文法上,加了a,显示这样一个“合众国总统”并非原本就存在的,而是由这份《宪法》同时新创造出来的。一方面,将这位行政权掌管者命名为President,看起来好像是延续《邦联条款》中主持各州代表会议的那个角色;另一方面,却又细腻地在文中加了a,表明:这个President职位是当下、现在,才由《宪法》设立、规范出来的。
还有,executive Power和中文“行政权”,也有微妙的差别。现在的企业组织中,最常见的职位,叫CEO(首席执行官),英文全名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中文把拥有这个职位的人,称为“执行长”,而不会把他叫成“行政长”。一般企业组织中会有一个“行政”部门,但行政部门的位阶,不可能和执行长一样高,通常都是隶属于执行长管辖下。
2025.06.15



精选评论
共 9 条那么选举人、选举人团的作用是什么呢?他们并没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投票,感觉只起了一个形式上的作用?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来的结果再赢者通吃不也一样的效果吗?
Again :问了一下AI,选了两个我觉得能解释你的问题的回答。
Again :从理论上看,“保留选举人团票(即各州按规则分配的票数)、取消选举人团这个‘形式’(即不再让具体的人作为选举人投票)”是可以设想的,但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实现,核心原因在于这会动摇美国选举制度的法律根基和历史逻辑,具体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 一、“选举人团票”本质是“选举人投票权”的量化,脱离“选举人”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总统由选举人(Electors)投票选举产生”,所谓“选举人团票”,本质是“每个州拥有的选举人数量”(比如阿拉斯加州3票,就是该州有3名选举人)。 • 这些票数不是凭空存在的“数字”,而是“具体的人拥有投票权”的体现——就像“班级有3个投票名额”,前提是有3个具体的同学作为投票人,否则“3个名额”就成了没有主体的空壳。 • 如果取消“选举人”这个角色,只保留“票数”,相当于在法律上绕过了宪法规定的“选举人投票”环节,变成了“按选民结果直接分配数字”,这在现行宪法框架下是不合法的(除非修改宪法)。 二、“选举人”是制度的“仪式载体”,承担着“确认结果合法性”的象征意义 即使不考虑法律,从制度运行的角度看,“选举人投票”这个形式也有实际作用: • 它是一个“结果确认”的流程:选民投票后,由选举人正式投票并记录,相当于给结果盖上“最终确认”的印章。比如阿拉斯加州选民投票后,3名选举人按结果投票,这个动作在法律和程序上宣告“该州的选举人票归属已确定”。 • 这种形式也是美国“联邦制”的体现:各州通过自己选出的选举人完成投票,而非由联邦直接统计全国票数,强化了“各州参与联邦选举”的存在感。 简单说:“选举人团票”和“选举人”是“内容”和“载体”的关系——没有载体,内容就失去了依托的框架。除非修改宪法(这在美国非常困难,需要全国性共识),否则“取消选举人团形式、只保留票数”在现实中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打破两百多年来的制度传统。
要是直接让参议员众议员去选总统,那可不就成了少数人的游戏嘛,总统只要搞定这几百号人就行,哪还会管普通选民怎么想。现在不一样,参议员众议员的票得跟着选民走,被动着呢,而且每个州都是“胜者全得”,不是按票数比例或者选区来算,这样既突出了州的作用,又能避免选区和选民之间的分裂。更关键的是,这种办法杜绝了单纯按票数相加可能闹出来的民粹问题。
对“人的权力”一再限制,“钱”的权力好像就扩大了。
但是,现在这样的选举人团制度,候选人真正需要考虑的,仅仅是摇摆州的意见,这似乎也偏离了美国宪法的本意了。
太有意思了
美各州选举人须依本州多数票投票,无法违背民意,自主权受限。此制虽形似直选,实为尊重州权之妥协,避免总统凌驾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