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的精神》:法的目的与尊严 | 公民课·第一季
大家好,我是杨照。
在上一集的音频节目当中跟大家提到了,《论法的精神》当中有很大一部分谈的是风土论。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看一下在书里面的第三卷,从第十四章开始一直到第十九章,我们看这六章的标题,有“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另外,“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再下来,“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关系”。
那就表示孟德斯鸠他认为,不同的社会制度——例如奴隶制——有不同的形态,对应的不单纯是人文的因素,而是由自然有风土而形成的。
第十七章标题叫做“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第十八章,“法律和土壤”,前面讲气候,接着讲土壤;第十九章,“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那些原则的关系”。
土壤与政治的关系
我们来看一下第十八章的第一节。开头说:
“一个国家的土质如果优良,人就会自然而然产生依赖性。作为人民中的主要部分,村民们自己的事太多、太忙,无暇羡慕自由。殷实的乡村害怕抢劫、害怕军队。西塞罗曾经问阿提库斯,哪些人安分守己?难道不是这些生意人和乡下人吗?除非你以为他们反对君主政体。其实他们只要能够太太平平,任何政体对他们来说都一样。”
“所以土地肥沃的国家通常就是一人执政,土地贫瘠的国家通常是多人执政,以此作为补救。”
“(在希腊南部的)阿提卡就是因为土地贫瘠而建立了平民政体,斯巴达则因为土地肥沃而建立了贵族政体。那个时候希腊人谁也不想接受一人单独执政,而现在的贵族政体与一人执政已经相差无几了。”
“普鲁塔克告诉我们,雅典的库隆事件平息了之后,旧时的纷争重启,派别林立。阿提卡的土质有多少种,派别就有多少个。”
这里他就特别强调自然因素的作用。土地越肥沃,越有集中的权力。土地越贫瘠,权力就越分散。这是孟德斯鸠他的归纳。
2024.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