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导语
看理想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翟志勇。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番外。为什么要加番外?因为我们上一集讲到程序思维中的辩护权的问题——为了维护程序正义,在诉讼过程中要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之中,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主要体现为,ta聘请律师来为之辩护的权利。
相对于公诉机关来讲,被告人在法律知识、技能各个方面都不如公诉机关,因此只有引入专业的辩护律师,才能够在法庭对抗制的审判过程中,形成势均力敌的双方,这样才能够保障程序正义。但是引入律师来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就会带来一些麻烦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上一讲所讲到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是不仅仅为被告人辩护,也是为我们每一个潜在的有可能被冤枉的人来辩护,也是为程序正义来辩护,为法治来辩护。
但是上一集我们讲得有点抽象,更多的是从理论层面中来讲述。所以,我想加两个番外来讲一些具体的案件,我们在这些具体的案件之中,再通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体会什么是程序思维以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我们今天要讲到的案件是,过去两三年有非常大社会舆论影响的劳荣枝的案件。根据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从 1996 年到 1999 年,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法子英是她的男朋友),两人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的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抢劫不成就杀人。两人先后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一共作案四起,致 7 名被害人死亡。后来法子英被抓到,判处死刑,并且执行了死刑。而劳荣枝化名“雪莉”,长期潜逃,最后2019 年11月份在厦门落网。
劳荣枝落网后,因为涉及到 4 个城市,6 个家庭,7 条人命,所以大家包括舆论上都会认为“劳荣枝就是一个杀人魔头”、“罪该万死”、“赶紧执行死刑算了”,但是这时候就有律师出来为劳荣枝辩护。
2023.09.26



精选评论
共 5 条还有一点,江西电视台作为公众媒体,违反了新闻报道应当采访并报道双方观点,这是新闻的基本操守,虽然如今已经近乎绝迹了。
翟老师,今天关于山西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处理结果出来了。知情而不作为的住校老师在法律上应承担什么责任吗?关于对欺凌者和其父母的训诫,各算什么处罚?处罚似乎较轻,能起到震慑惩戒作用吗?被欺凌者怎样维权?想听听您关于类似事件的观点与分析。
老师真的太耐心了 很喜欢听老师的节目
翟老师,可以帮忙解读一下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吗?很多不太理解的地方啊,谢谢
晚上好,翟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