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重庆有一位邓先生,跳广场舞时认识一位杨女士,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后来杨女士突然失踪了,一个半月后,有人在长江某水域发现被肢解后的部分尸体,经鉴定正是杨女士。又经过几个月的侦查,警察将邓先生抓获。
邓先生先是承认,他与杨女士在他家偷情后,将杨女士杀死,然后将杨女士尸体肢解,一部分尸体抛到了某排水井中,一部分尸体抛到了长江中。但随后邓先生又翻供了,说杨女士是与他发生性关系后突然休克死亡的,不是他杀死的,但他怕两个人偷情的事情败露出去,就将杨女士的尸体肢解,然后抛尸。也就是说,他不承认杀了杨女士,只承认肢解了杨女士的尸体。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提起公诉,但邓先生在法庭上再次否认自己杀死了杨女士,只承认杨女士休克死亡后,自己肢解了杨女士尸体并抛尸。因此庭审争议的焦点是,杨女士究竟是休克死亡还是邓先生杀死的?
检察院提出的杀人证据包括:第一,邓先生在侦查阶段的杀人供述,但邓先生后来又否认了,并声称当初的杀人供述是在警察威胁下作出的;
第二,邓先生两位狱友的证言,证明邓先生曾经跟他们说,是他杀死了杨女士。但这两位狱友实际上是警察安排的“内线”,邓先生跟两位狱友说自己杀人时,正是在侦查阶段向警察供述自己杀人时。邓先生后来辩解称,他之所以跟狱友说自己杀了人,是因为他知道这两个人跟警察关系不一般,他怕跟两位狱友说自己没杀人,警察会再次审讯他;
第三份证据是邓先生卧室内的血迹,经鉴定是杨女士的血,但邓先生辩解说,血迹是他分尸的时候留下的。
另外,由于杨女士的尸体被肢解后抛尸在水中,一个半月后才被发现,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因此没法通过法医鉴定来确定死亡原因。
好了,根据前面的描述,特别是检察院提出的三份杀人证据,你认为邓先生是否杀了杨女士?
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讲的证据思维中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也就是上一集提到的排除合理怀疑,那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如何排除合理怀疑?我们今天就结合这起案件讲讲这个问题。
2023.08.31



精选评论
共 6 条错杀一千还是放过一千,可以观察社会总体的文明和宽容程度。或许,我们只要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就更容易接受疑罪从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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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居然无罪了
错杀一个都可能让法律没有威严了。而放过1000个,也只是暂时的,只要后续证据齐全了,还是照样能受到法律制裁的
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无。之前我还和一个老刑警讨论过这个问题
早安,翟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