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案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2019年9月,家住福州市闽侯县的农民陈依伯,花了122.5元从隔壁邻居家的菜地买了70斤芹菜,然后把芹菜运到蔬菜批发商处,以136.5元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赚了14块钱。
结果这批芹菜中检验出禁用的农药毒死蜱,市场监管部门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对陈依伯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有关农药毒死蜱的案例,我在上一季的节目讲到行政处罚的时候有涉及到。
这里再补充说明一下,在陈依伯这个案例中,货物价值136.5元,获利14元,却罚了5万元,很多人的第一感觉就是罚得太重了吧,这对当事人来说绝对是巨大的一笔。
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起罚点就是五万元。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对陈依伯罚款是有依据的,而且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选取了最小金额。
但别着急,这件事还有后续,因陈依伯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催告,并且再加处罚款5万元,加起来一共10万元。5万都交不起,10万就更别说了。这个陈依伯的做法是,既不缴纳罚款,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于是,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万罚款加14元违法所得。这里要说明一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涉及到罚款的,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执行。那法院会强制执行陈依伯吗?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讲的话题,公权力行使中的比例原则。
上一集我们讲了,公权力也要讲信用,不能出尔反尔。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废止或撤销,如果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废止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但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我们将这种要求称为信赖保护原则,这是我们权力思维中的重要一环。
2023.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