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案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2019年9月,家住福州市闽侯县的农民陈依伯,花了122.5元从隔壁邻居家的菜地买了70斤芹菜,然后把芹菜运到蔬菜批发商处,以136.5元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赚了14块钱。
结果这批芹菜中检验出禁用的农药毒死蜱,市场监管部门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对陈依伯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有关农药毒死蜱的案例,我在上一季的节目讲到行政处罚的时候有涉及到。
这里再补充说明一下,在陈依伯这个案例中,货物价值136.5元,获利14元,却罚了5万元,很多人的第一感觉就是罚得太重了吧,这对当事人来说绝对是巨大的一笔。
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起罚点就是五万元。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对陈依伯罚款是有依据的,而且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选取了最小金额。
但别着急,这件事还有后续,因陈依伯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催告,并且再加处罚款5万元,加起来一共10万元。5万都交不起,10万就更别说了。这个陈依伯的做法是,既不缴纳罚款,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于是,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万罚款加14元违法所得。这里要说明一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涉及到罚款的,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执行。那法院会强制执行陈依伯吗?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讲的话题,公权力行使中的比例原则。
上一集我们讲了,公权力也要讲信用,不能出尔反尔。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废止或撤销,如果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废止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但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我们将这种要求称为信赖保护原则,这是我们权力思维中的重要一环。
2023.08.03



精选评论
共 12 条莆田案中法院认为蔬菜店有情可原,撤销了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但榆林案中法院不认为蔬菜店有情可原,支持了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两地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或与地域因素有关,虽然都可算“依法办事”,但具体操作层面,两地财税状况、判案者的思维开放性、普通人的维权意识等等,都不一样。 依法办事,不是死板的套用某个方便的法条,不尊重现实和具体案件,其实是懒政。
划重点:不要买芹菜,以免给商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哈哈哈
翟志勇 (主讲人) :大超市的芹菜应该还是有保障的😂
比例原则可以更好地控制公权力,使得政府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宰割人民利益的。当然具体多少比例可能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自然也就不同了。
谢谢翟老师!让我感觉到还是有“希望之光”的,还没有“天下乌鸦一般黑”!具体案例来看,我个人倾向宽严相济。
早安,翟老师
边吃芹菜边听的这期,越听越别扭hhh本着不浪费的原则还是吃完了
翟志勇 (主讲人) :没事没事,我也经常吃🤣
芹菜躺了一节课的枪
这芹菜我还要不要吃呢😦😦
转一条在b站看到的给罗老师的评论。希望翟老师也能回答一下: 为什么我国刑法不能量化,然后量变引起质变,比如说就没有什么无期什么的,全是坐牢年限,无期的话就判50-80年嘛,然后所有罪累计,累计到一定年限就判死刑,比如说累积到180年就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对于不同的立功或者表现给与不同年限的减刑。大众从坐牢年限上看也能看出哪些人犯的罪严重哪些人比较轻。 现在给人的感觉就是,虽然都是无期,但有的无期好像告诉大众的是20年就可以出来,有的无期就是真的在牢里一辈子。而且死缓好像和无期没啥区别,也就多个缓期执行的几年。如果按照我上面说的,死缓就判100年往上走嘛,反正坐个100年牢和死了差不多,这样缓冲带更大啊。
就问你还敢不敢吃芹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