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翟志勇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上一集我讲了,我们的权利不是天赋的,是人赋的,是人类在经历各种恶、不义、不公正之后争取来的。权利是一种法律建构物,是人类对抗恶行的法律武器。
那就会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权利是人争取来的,为什么有些权利主张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而有些权利主张却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呢?比如我们上一集讲的隐私权,自从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来之后,就逐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了,但有些人主张的贞操权,却始终没有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这是为什么呢?
本集就来讲讲这个问题,这涉及到权利的证成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有关贞操权的三种判决。

有关贞操权申诉的三种不同的判决

我们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几个关于贞操权的案件,案情基本上是类似的,都是已婚的男士,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跟其他的女士谈恋爱,诱骗女士发生性关系。女士发现受骗之后,就起诉到法院,认为男士侵犯了她的贞操权,要求赔偿。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中没有贞操权这样一种权利,也就是说,这是当事人提出的一种新的权利主张,那这种新的权利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呢?
实践中出现三种不同的判决,我给大家说一说,你来评判一下。
第一种判决是承认贞操权。法官认为,“贞操权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自己已有配偶且生有孩子的情况下,向原告谎称其未婚,使原告信以为真与其恋爱、同居。被告这种以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以允诺结婚骗取原告的信任而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原告怀孕及中止妊娠,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损害,确已构成侵害原告的贞操权,被告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法官的论证思路,但法官完全没有论证“为什么贞操权应该成为一项法律权利”?法官直接把贞操权视为一项已经存在的权利,因此男士欺骗女士发生了性关系,给女士造成了伤害,就侵犯了女士的贞操权了。这就是第一种判决,有点简单粗暴。
本集编辑:香芋
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