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上一集我讲了,我们的权利不是天赋的,是人赋的,是人类在经历各种恶、不义、不公正之后争取来的。权利是一种法律建构物,是人类对抗恶行的法律武器。
那就会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权利是人争取来的,为什么有些权利主张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而有些权利主张却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呢?比如我们上一集讲的隐私权,自从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来之后,就逐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了,但有些人主张的贞操权,却始终没有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这是为什么呢?
本集就来讲讲这个问题,这涉及到权利的证成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有关贞操权的三种判决。
有关贞操权申诉的三种不同的判决
我们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几个关于贞操权的案件,案情基本上是类似的,都是已婚的男士,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跟其他的女士谈恋爱,诱骗女士发生性关系。女士发现受骗之后,就起诉到法院,认为男士侵犯了她的贞操权,要求赔偿。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中没有贞操权这样一种权利,也就是说,这是当事人提出的一种新的权利主张,那这种新的权利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呢?
实践中出现三种不同的判决,我给大家说一说,你来评判一下。
第一种判决是承认贞操权。法官认为,“贞操权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自己已有配偶且生有孩子的情况下,向原告谎称其未婚,使原告信以为真与其恋爱、同居。被告这种以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以允诺结婚骗取原告的信任而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原告怀孕及中止妊娠,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损害,确已构成侵害原告的贞操权,被告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法官的论证思路,但法官完全没有论证“为什么贞操权应该成为一项法律权利”?法官直接把贞操权视为一项已经存在的权利,因此男士欺骗女士发生了性关系,给女士造成了伤害,就侵犯了女士的贞操权了。这就是第一种判决,有点简单粗暴。
2023.07.11



精选评论
共 15 条目前国内是可以进行性别肯定手术的,原来这项权利还在路上💪
我提的问题跟这期无关(先道歉),但还是很想听翟老师您谈谈“被害人参加制度”(也就是被害人本人与家属可以参加审判的制度)。此致,敬礼!
老师好!想问下您可以谈一谈微博最近关于“约嫖但嫖娼未遂”的讨论吗。近期微博两条热搜事件分别是约见未遂和约见后因主观意愿选择中止,但似乎都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属于“情节较轻”的。刑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在《治安处罚法》上是否不适用,《治安处罚法》对该行为未遂和中止采用相似的惩处方式,是否有违更高的法理原则呢,想听听您的看法
老师,请教您一个题外问题: 学校擅自更改宿舍设施合法吗?(例如将原本的四个上床下桌撤掉一个换为上下铺,然而随之导致的床位分配等问题却让学生们自己解决) 事情概述: 我们学校近几年因扩招导致许多宿舍分配问题,上一年研究生的宿舍分配还闹上过热搜,最后学校也妥善处理了。 然而最后责任承担者落给了本科生,就我个人经历,我们学院同另外两个学院大一全学年被分配到一个偏远、破旧的校区进行上课(女生宿舍均为八人寝、听说更有甚者有12人寝;男生为五人) 大部分同学直到开学之前也不知道会被分到这个校区。但是因为是新生不敢反抗,加之校方承诺后三年会将我们分配到学校最好的校区、最好的宿舍条件,于是我们便忍了一年。 然而前几天学校通知大二宿舍分配结果时,我们学院女生被分到“四改五”宿舍,该宿舍虽然设施条件、通勤等方面都较为便利,但关键就在于上文所述的床位分配问题。后来又听说当时同在破校区的另外两个学院和我们学院的男生都是四人寝,我们便开始向校方表达我们的意见。 我在与院书记交涉的过程中发现学校有许多不平等现象,例如本国生与留学生差别待遇(只是听说),男女差别对待(因为是师范学校,女生较多),根据学院级别不同进行宿舍差别分配,同时包括向我们允诺兑现不了的誓言使我们心甘情愿地牺牲了大学一年的时光。 但上述我并没有表达出来,准确说是不知如何表达。我们的最初目的只是想争取一个四人寝,在昨天一天的交涉下,达到的结果是院书记给了一个四人寝的选项,但其他设施远不如原本选项,同时校方决定重新开会。但从书记傲慢的语气中得知,开会后我们连原有选项都可能无法保留,还仍需争取。 我之前有将您“普通人参与立法的四中方法”作为我的一次学科演讲主题,想到您那句“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我便做了这次反抗的发起人。但实在囿于我们学识尚浅、过于年轻,事情达到如此地步,我实在不知道如何应对了。也希望老师百忙之中能给我些建议与指点。
两方都没结婚的,不算侵犯贞操权,这相对是你情我愿的
嗯对,孟鑫 :哦对,这个事情如果讲明面上的法律,那么是要公诉的,大部分人认这个事情的嘛,那就要揪出来几个人核心赔偿,更多人可以少赔些
不断用正当手段争取维护自己权益的人,个人感觉很勇敢并且也很有毅力。想到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
翟老师是我钦佩的法学教授,解读问题视角精辟,冷门无感的问题,耐心听他讲下去,分析推导的法理不断拓展丰富我的法律素养。
第三种,都是成年人了
我觉得除了正当性、体系延续性、现实可行性,还有关人的主动与被动,像隐私权我们被侵犯很难主观上可以避免,而贞操权则与个体主观判断有关,个人完全可以自己决策,被强迫了有强奸罪,自愿合意发生关系则无需法律介入。这也是符合法律原则的,不是让民众愈发没有自主性,而是激发人的主动性,减少法律资源的浪费。
关于贞操权,的确是不好证明的,毕竟证据是需要客观展示的,而贞操权不容易表达。在现在法律人数少法律思维还不广泛的前提下,当下不管的是可行的,所以还是需要当事人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维,这也就是我们说的吃一堑长一智,不吃就不会长,这是成长必要的
这第三个有个逻辑问题,如果是双方男女朋友的关系(即将结婚)签了一个很倾斜男方的合同(也可以是赠予),而这时男方表明了自己已婚,那这怎么判呢?普通合同显失公平?赠予合同可撤销?那这个事情也一样,你把它(贞操权)看成一个附义务的赠予,而义务没有完成的合同
晚上好,翟老师
唐唐 :jin
第二个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