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以忠诚协议和净身出户为例,讲了法律如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忠诚协议,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忠诚协议只是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即便没有签署忠诚协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过错方还是要为此付出代价的,比如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此外,无过错方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但具体数额由法官酌情处理。
而大家常说的“净身出户”,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是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净身出户,那会因忠诚协议的无效而无效;如果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那属于过错方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受到欺诈或胁迫,否则是有效的。
从法律对忠诚协议和净身出户的处理上,可以看出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时,往往比调整财产关系时有更多的干涉。这是因为人身关系涉及到人的尊严和人格独立,法律必须保护弱势的一方和基本的伦理规范,这就需要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诸多限制。
法律对人身关系的干涉虽有必要,但也容易过头,一旦过头就会侵犯自然人的自主权,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我们以《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例,看看离婚冷静期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借此来讨论一下民法干预人身关系的界限问题。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创设的一项新制度,什么意思呢?我们先看看《民法典》中的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我们通常把这个规定中的第一个“三十日”称为离婚冷静期。
我先对这个规定做个详细的解释:
2023.02.16



精选评论
共 46 条冷静期的设置简直是文明的退步…重要的不是给离婚设置门槛而是培养大家对婚姻的责任感,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
结婚怎么不设置冷静期呢,防止冲动结婚
真是太窒息了!以前有段时间要分配别人的婚姻,用民俗“道德”约束离婚;现在是用民俗“道德”的压力胁迫结婚,用法律约束离婚。嗯。。。这个家长真是大家长啊,窒息。
离婚自由也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应该加以限制
离婚有多难呢,如果两个低收入者都在外地打工,离个婚不仅需要跑回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加了冷静期,一次不行还得跑第二次。冷静期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远大于高收入群体,增加了额外的离婚成本。
159****9414 :认识的一对夫妇就是两趟从澳洲回来离婚
一般来说,面对一个复杂问题,比如感情纠葛,试图用一种简单直接的方式解决,那往往不是有效策略,反而有些思维懒惰。最常见的,就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引发一系列副作用。
Bobo看世界 :就像英国法学家斯蒂芬曾经说的:试图用法律或舆论的强制去调整家庭内部事物、爱情或友情关系,或其他许多同类事务,就像用钳子从眼球中夹出人的睫毛一样,这会把眼球拽出来,但绝对得不到睫毛。
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这种抽象价值置于真实的个人的抉择自由之上,很有本土特色。婚姻的本质本就是双方的自愿缔结的契约,只要一方不同意或不再承认,契约即失效,感情即应被认定破裂,现行的认定标准其实是说,只要依靠“我还爱着你”就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单方面束缚另一方的自由,这毫无道理可言。
千万不能冲动结婚
离婚冷静期真的反人性!!!
名义上叫作“离婚冷静期”,实质是“以法律名义为离婚刻意增添障碍”,以为了防范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究竟有多少比例都未曾知晓)的名义,侵犯乃至限缩绝大多数人的自由。潜台词是:你的自由并不属于你,而是属于某种抽象物,为了抽象物而牺牲你的自由,理所应当。权力若非来自于公众,则或早或晚都会成为公众的敌人。
张鹏青 :你把自由神圣化也同样不合适。
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离婚不自由。
流浪猫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这个婚暂时离不了了,但这个婚也暂时结不了了
那就不结了 哈哈
我满脑子里都是李清照
应该让更多人多了解离个婚有多麻烦,才会让更多想结婚的人慎重考虑。 也设置一个结婚冷静期吧。真的。应该也能降低一点离婚率。
跳鱼 :结婚冷静期至少应该长于三十天,至少要体会一下离婚有多难,证明一下有没有感情破裂的难度
流浪猫 :所以19年结婚下降的比例比离婚上升的比例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