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翟志勇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通过“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个谚语,讲了民法的几个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从这个谚语和这几个基本原则可以看出:一方面,民法排除了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不当干涉,将民事行为建立在民事主体自愿之上,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和权利互为边界,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以另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边界,反之亦然。
因此,在这几个原则中,除了自愿原则之外,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但其实这种限制的目的,反而是为了确保所有人都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自由和权利,这就是私法的根本价值所在。

红包归谁所有?

讲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本集来讲讲如何理解民法之“民”?我们前面讲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是民法之“民”,那么该如何理解这个“民”呢?让我们从小孩子过年收红包讲起。
我们很多人小时候过年都会收到红包,当然现在有些人不但收不到红包了,还要给出去很多红包。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简单的问题对大家都适用,那就是小孩子过年收到的红包,应该归谁所有呢?是归孩子所有?还是归父母所有?
现在大家权利意识强了,因此很多人认为红包应归孩子所有,因为孩子也有独立人格,红包既然是给孩子的,当然归孩子所有了。而且这种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给红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红包是赠与给孩子的,那自然应该归孩子所有了。
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归父母所有。一方面是出于情理的考虑,很多时候给红包是对等的,孩子收到了红包,那就意味着父母要对等地给别人孩子红包。比如我家兄弟姐妹三个人,我们都有孩子,每年过年都是要给孩子红包的,这样给来给去,孩子收到的红包和自己给出去的红包大体上差不多,因此这个红包应该归父母所有,因为父母是有所付出的;
本集编辑:hyl、香芋
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