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翟志勇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通过“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个谚语,讲了民法的几个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从这个谚语和这几个基本原则可以看出:一方面,民法排除了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不当干涉,将民事行为建立在民事主体自愿之上,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和权利互为边界,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以另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边界,反之亦然。
因此,在这几个原则中,除了自愿原则之外,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但其实这种限制的目的,反而是为了确保所有人都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自由和权利,这就是私法的根本价值所在。

红包归谁所有?

讲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本集来讲讲如何理解民法之“民”?我们前面讲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是民法之“民”,那么该如何理解这个“民”呢?让我们从小孩子过年收红包讲起。
我们很多人小时候过年都会收到红包,当然现在有些人不但收不到红包了,还要给出去很多红包。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简单的问题对大家都适用,那就是小孩子过年收到的红包,应该归谁所有呢?是归孩子所有?还是归父母所有?
现在大家权利意识强了,因此很多人认为红包应归孩子所有,因为孩子也有独立人格,红包既然是给孩子的,当然归孩子所有了。而且这种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给红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红包是赠与给孩子的,那自然应该归孩子所有了。
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归父母所有。一方面是出于情理的考虑,很多时候给红包是对等的,孩子收到了红包,那就意味着父母要对等地给别人孩子红包。比如我家兄弟姐妹三个人,我们都有孩子,每年过年都是要给孩子红包的,这样给来给去,孩子收到的红包和自己给出去的红包大体上差不多,因此这个红包应该归父母所有,因为父母是有所付出的;
本集编辑:hyl、香芋
2023.02.07

精选评论

共 18 条
  • 翟志勇
    2023-02-11 13:58:51

    最近看了一个案例,周先生与吴女士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为13周岁。两人离婚后,两子女均由吴女士抚养。2020 年1月26日,周某以代为保管名义将两名子女16800元压岁钱拿走。两名子女在此之后多次要求父亲周某返还自己的压岁钱,周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返还。于是,两名子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周某返还两人压岁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压岁钱16800元。

  • Skice
    2023-02-08 20:10:13

    翟老师,我想问一下刑事剥夺权力的概念是什么权力?如果有人被剥夺权利终身,那是否还存在民事权利呢?

    翟志勇 (主讲人) 回复 Skice :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是民事权利,在民主社会是重要的权利。

    翟志勇 (主讲人) :刑罚只能剥夺政治权利,不能剥夺民事权利,但在监狱服刑,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事实上的限制,但没有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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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先走
    2023-02-08 18:47:10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只有始终尊重人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才能建设法治国家。

  • 盛恩
    2023-02-17 07:31:33

    这个烂尾房的案例真是令人唏嘘,还好最后最高院的审判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 妮妮
    2023-02-14 12:14:26

    我怎么会这么喜欢听呢 好听到停不下来

  • 小野
    2023-02-09 01:08:58

    太棒了!

  • 张冉霞
    2023-02-08 12:08:39

    长知识了

  • 何静芝
    2023-02-08 03:04:01

    太好了,我孩子八岁😂那么我花掉了红包钱而且花在自己身上算不违法哦

    翟志勇 (主讲人) :明年要尊重小朋友意愿,花在小朋友身上啊😄

    何静芝 回复 翟志勇 :好的翟老师😂

  • 何静芝
    2023-02-08 02:54:41

    完了,我都花在我自己身上了😂

  • 何静芝
    2023-02-08 02:52:06

    我是直接花掉了(皱眉

  • 1
    130****9388
    2023-03-05 12:37:45

    翟老师您好,关于孩子接受红包及红包利益归属问题,有一点不成熟的小想法希望能获得老师的指导:在孩子是否有能力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参与缔结赠与合同(接受红包)的问题上,是否应进一步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讨论。1、对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典规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接受赠与的行为、代为保管红包利益。同时适用民法典第35条关于监护人履行职责要求的规定(即尊重被监护人利益等)。2、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典规定,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单纯接受红包赠与、不附加其他义务的行为有效,红包利益应归属于该未成年人。如监护人欲处分该红包利益的,则同时适用民法典第35条规定。虽然在接受和处分红包利益上,区分孩子民事行为能力似乎并无大不同,但如存在以下情形:如父母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他人向孩子赠与红包,如孩子此时尚未满8岁,则此前接受的红包由法定代理人保管并无不可,除非存在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但如孩子已满8周岁,则有权请求监护人向其返还接受的红包。如此处理,是否更为妥当,请老师参阅。

  • csoBYqm
    2023-02-18 08:48:46

    想起小时候,老妈从来没管过我红包,但是小时候不懂事全部瞎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