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翟志勇

文稿

大家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律通识》。
今天是10月5号,国庆假期的第五天。按照我们之前的规划,从今天开始,我用连续三天的时间来回答评论区中各位的问题。
今天我想回答两个问题,一个是跟法律职业相关,一个是跟法律教业相关,一个是跟法律职业相关,一个是跟法律教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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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一位名字叫“kkkkkai”的朋友提出的,他说“近期看客发表的《青年律师之死:卷进精英圈,然后无处可逃》一文,文中对青年律师从业者的处境描写是否偏颇?
这个文章我之前看过,那么这位青年律师也算作是我的学弟,他的导师我也熟悉,对于这位青年律师的离世当然非常伤心,我也是很同情。
那么至于“青年从业律师处境的描述是否偏颇?”我想你听完我的讲述之后,大概上会有一个你的判断。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像我们探讨一个案件或是一部法律,首先需要了解这个问题所处的大的框架是什么,如果我们不了解整个法律系统,那就只能够盲人摸象看到它的一个侧面。
所以我想这样来回答这个问题:先看一看律所大概是什么组织,再看一看律师所从事的业务大概是什么业务,这样我们就可以回答“青年的法律人要不要选择做律师,以及选择做律师意味着什么?”

律师团队的结构: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先说第一个问题,律所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都属于合伙制,区别于通常的公司制——公司制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股东只以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来承担责任,即便公司欠了很多钱,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都不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就意味着合伙人要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律师事务所所从事的业务因为过失疏忽造成了客户的损失,那么律师事务的赔偿责任就由合伙人承担。
当然,现在的合伙又会分:普通合伙人,从律所分成,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权益合伙人或特殊合伙人,不从律所分成,或者说从律所分成比较少,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集编辑:hyl、香芋
20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