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
上一讲我讲了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法律系统是由规则与权威组成,在进一步分析它的内部构造之前,我还需要用一讲的内容,来讲一下正义问题。
为什么?只要一讲到法律,大家自然会想到正义。我们经常听说,“要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正义可能迟到,但从不缺席”,听得大家热血沸腾。但是我想讲的是,很遗憾,法律并不是这么理解正义的。
简单来说,你有你的正义,法律另有正义。当我们从正义的角度看待法律时,首先要熟悉,法律是如何看待正义的。我们先从两个案例入手。
案例分析:辽宁13岁少年凶杀案
第一个案例涉及到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2019年辽宁发生一起少年凶杀案,13岁男孩残忍地杀害了邻家10岁女孩,却因为没有达到14周岁,这个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男孩不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啥意思呢?就是说这个男孩不用对他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用坐牢。
这是你所期待的正义吗?我想肯定不是被杀害女孩父母所期待的正义,可能也不是千千万万女孩父母所期待的正义。那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是正义的吗?
我们先来看看,为什么刑法要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简单来说,法律之所以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意识,也就是说他的行为不完全是自主意识的结果,对一个没有自主意识的人进行刑事惩罚,不但是没有意义的,而且是有违人道的。
著名刑罚学家龙勃罗梭曾言:“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也就是说,把一个不满14周岁的孩子投到监狱中,不是对孩子对教育,而是对孩子对进一步毒害。因此对不满14周岁对孩子犯罪,只能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格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但是人是有个体差异的,我们完全不排除某个13岁的孩子,已经具备了完全的自主意识,但法律无法事前针对个体进行立法。我们当然可以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但多低是低呢?10岁?8岁?5岁?还是3岁呢?总之,除非我们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0岁,否则总是有特殊的个案发生。
2022.09.29



精选评论
共 21 条更正一点:罗伊案的法理依据是人的隐私权,而不是人的自主权。更准确的说,罗伊案对女性堕胎权的保护是基于美国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即政府不经正当程序不能够剥夺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这个自由被解读为含有一种隐私权(decision privacy)的自由。没有基于女性的自主权,而是基于隐私权,这也正是后来大法官金斯伯格不满意罗伊案判决的原因。
每当听到美国的宪法以及很多案例的时候,总是会羡慕别人的法律有多么严谨,有多么进步。我们国家的法系和他们不同,国内的老百姓为什么一提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时都会感觉非常困难无力,阻力重重呢?是不是体制本身对法治进程的推进有很大影响?还有就是,现在有了互联网,很多法律上的事都可以通过网络扩散来增强影响力甚至达到想要撼动法律的裁决结果,(大众都想来做审判官)这是正义的吗?
如果法律确实失去了正义,暴力反抗是否是无路可选的选择?
醍醐灌顶,自助者天助
可以不用配乐。
法律所理解的正义,有自身的逻辑体系,始于价值,终于程序,同时,程序也设置了基于价值的再调整。程序的正义,会在部分个案牺牲掉某些正义,但其最终会在更高层面实现正义。那些被失掉的某些个案,最终会让法律更趋于不完美的完美。
翟老师好,如何看待“阅核制”?由不参与控辩的来核定案件,是法治的严重倒退吗?另外这由一纸规定就把法律的重大责任和方向扭转的东西涉嫌违法吗?(法律小白不懂,感觉起码应该人大之类的授权或者立法规定)。如能解惑非常感激,
那我们中国普通人,如何参与立法呢?
不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理由是不具备完全自主意识,到了裁判时却直接把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与年龄划等号。是否具有自主意识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年龄确是一个很确定的数字,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越接近划下年龄界线的位置,这种不确定性就越强。 我有两个问题,一是为何要以这种难以明确界定的概念作为法律原则,却又在执行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二是有没有可能去更加清晰的定义“不具备自主性”,通过一些其他手段,而非年龄来划分?
这个节目一定要挺住!!!
声音太小了
学到了立法者角度的法律 好好听 值得反复听 谢谢老师
宪法没有赋予女性堕胎的权利,但是宪法有禁止女性堕胎吗,所有权利都要经宪法授予?推翻罗伊案程序上是正义因此结果正义,但是总统这种带有明显偏向性的任命方式难道没有问题吗,如果9人中有半数以上的立场和另外的人截然相反,结果从开始就注定的判决还有什么意义?
“你不做自我保护 法律就不会保护你”
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