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与现实:像律师一样思考
你好,我是詹青云。
这段时间发生了很多令人心情很沉重的案件,比如在英国的一个货箱里发现了39具尸体。在同一天在大连有一个11岁的女孩被害,而嫌疑人呢,被怀疑是一个13岁的男孩。
在我录下这篇音频的时候,这两个案件都还并没有最终的调查结果和官方通告。所以在事实真相未清晰以前去讨论他们,当然是不合适的。可是这两个案件的发生,也激起了大家对于很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讨论。
比如说在这个11岁的大连女孩遇害的案件当中,让人感到很难以接受的是,如果这个13岁男孩最终被确定为杀人犯,因为他案发时未年满14周岁,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之下呢,他是不需要负任何的刑事责任的。
这个结果让很多人觉得无法接受,因为被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她的权益仿佛被法律忽视了。
其实在过去几年中,每当有低龄犯罪,特别是低龄重型犯罪、恶性犯罪、暴力犯罪出现的时候,社会都会重新讨论刑责年龄的制定是否是一个合适的标准,是否应该有这样的一条线,以及这条线应该划在什么年龄才合适。
法律对于很多的群体是有特别的规则的,我们通常会讨论会引起社会讨论广泛的社会讨论的特别的群体,主要就是未成年人,以及精神有障碍的群体。有的国家对于老年人也有特殊的法律。
那这些例外情况呢,我本来计划在这个节目最后的部分做一个总结。那既然遇上了这个讨论,我觉得这是一个合适的机会,我们来一起讨论一下,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所谓保护和特别的处罚措施,它背后的故事、历史、原理和以后应该怎么办,这样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阶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无刑事责任。14岁到16岁之间相对负刑事责任,16岁之后就是完全负刑事责任。
很多人质疑呢,这个阶段的划分是在1970年代作出的,50年过去了,社会现实、青少年的成长、他们的环境、他们的心理成熟的速度和状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14岁不再是一个合适的划分。
确实呢,14岁的责任年龄的划分是在很久以前作出的,而且我们今天回头去看新中国刑法修改的历史,会发现,我们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其实是不断的调高刑事责任年龄的。
在1951年的时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第一次提出了未满12岁者行为不予处罚。之后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里规定,少管所管教的是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也就是说我们当时是以13岁作为起刑的年龄。那这个13岁的规定划分,在1957年的时候被纳入了刑法草案,但是在1963年的新的刑法草案草稿当中,又将13岁改成了14岁。这个14岁被设置为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经过1979年刑法的正式确立,到1997年的刑法,再次就保持不变,沿用至今。
所以从50年代到70年代的修改的过程当中,其实我们是不断的调高了刑事责任的年龄,到今天几十年又过去了,我们现在今天在恶性犯罪面前讨论的是,我们是不是应该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
这是一个纵向的比较,如果我们横向的去比较世界各国对于刑事年龄的划分呢,我找到了一个最直观清晰的资料,是《经济学人》杂志在2017年绘制的一张图表。这个图表里对全世界的各个国家的起刑年龄都做了一个统计。

世界各国对于刑事年龄的划分
大家如果找到这份图表,就是发表在2017年的3月15号。当时之所以会有这个讨论,是因为菲律宾在他的现总统杜特尔特的领导之下,就有一个所谓的毒品战争,所以严厉的打击毒品相关的和其他的暴力犯罪。在此之前,菲律宾是被认为是一个菲律宾的入刑年龄是15岁,就是比我们国家的14岁还要高,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当中都是偏高的一个设定。杜特尔特当时有一个计划,是要把入刑年龄降到九岁,甚至更低,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一个很强烈的讨论。
然后《经济学人》就不无反讽地指出,当大家去争去盯着菲律宾看它修改它的入刑年龄的时候,请不要忘记在美国的35个州是完全没有入刑年龄的限制的,就是任何年龄的儿童小孩子都可能被判刑和定罪。
那美国和菲律宾呢,其实都是在整张图表里相当例外的情况,有大概45个国家跟我们国家一样,是把14岁作为入刑的年龄,绝大部分的国家都对入刑年龄有限制,美国是整个图表里一个非常鲜明的例外,美国在这个问题上跟它一直针对的讨厌的几个国家站到了一起。
除了美国之外,世界上仅有的对于入刑年龄没有限制的国家只有古巴、伊朗、苏丹、马来西亚,而且都是对特定的几个犯罪没有入刑年龄的限制。
如刚才所说,大部分,有超过40个国家都是把入刑年龄定在14岁,把入刑年龄定在12岁到13岁的有将近一百个国家,也就是说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都是把青少年入刑年龄定在12岁到14岁之间。那当然也有超过20个国家把它定在7岁,也有超过20个国家把它定在10岁。
所以我们的这个划分呢,在整个国际社会里其实是属于偏高的那一侧的,定在15岁和16岁的加起来不到20个国家,但仍然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惯常的做法,一个通行的做法,就是中等偏上的一个水平。
对于年幼的孩子在法律上应该有特别的照顾,特别在刑法上有不一样的处理,在我们国家是有非常古老的传统的。
历史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照顾”
在2000多年前的西周《礼记》当中就记载,80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孩童,“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又规定,没有换牙的小孩犯了罪也不会被罚为奴。大概就是男孩8岁,女孩7岁,在此年龄之下,犯罪不入刑不被罚为奴,那在此之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之后的历朝历代从战国到汉律到唐律,南北朝的刑罚志,以及明朝的刑法,都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呢,有特别的处理。比如通常7岁、8岁以下是“不加刑焉”,就是虽有死罪也不加刑,就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大概在15岁以下,虽然犯罪是从轻处罚,在每个朝代有不同的规定,但是都有类似这样的例外情况。
我们国家到了清朝末年,开始受到当时的西方的刑法改革运动的影响,在大在清末所制定的大清新刑律里,就规定“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感化教育”,这个是一个紧跟时代潮流的选择,我们等一下会介绍世界的潮流。也就是16岁以下是没有刑事责任的,但是可能以收容教养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感化教育。
之后的中华民国同样是规定“未满14岁之人之行为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所以对于在这个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做出一条界线的划分,在界线以下,或不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呢,是一个有古老的历史,而且一直延续下来的传统。
在西方世界,或者在整个世界人类社会里都是有类似的传统。
比如说西方法律里的一个很重要的时代,古罗马法典在他的《十二铜表法》,那是在公元前400多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里面就规定,比如说,成年人在夜间在田地上践踏,或者收割庄稼要处以死刑,但犯有同样罪行的未成年人,则根据最高审判官的处理,或给以鞭打或判处加倍赔偿的的方法进行处理。
当然这个法律本身实在是非常的可怕,践踏或者收割别人的庄稼,就要被处以死刑。
但这个法律里面很清晰地描述了同样的罪行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受到的处罚是完全不同的。那之后的《查士丁尼法典》里面第一次提出了儿童不可能预谋犯罪的古典理论,比较大概相相当于一个人性本善的理论,或者是否定人性本恶的理论。他认为不存在天生的坏儿童、不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任何的坏孩子都是可以挽救的。这个原则呢,其实被我们沿用至今,都是成为整个少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刑法当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条款的一个整个的立法原则。
《查士丁尼法典》制定于公元534年,它非常现代的,还强调了对于儿童应该加强管教,而且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男14岁,女12岁。呵,就那个年代就有男孩和女孩发育年龄不同的,怎么说,歧视?还是(区别对待?)。
近代社会当中呢,重新开始讨论刑法是不是应该对于未成年人有不一样的处理的呢,真正的理论的兴起,要到19世纪。19世纪的整个社会学界都发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比如说达尔文主义的流行,是在这个时候。法学理论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我们之前很多次跟大家提到过的刑罚的目的,对于刑罚目的的考量发生了改变。
19世纪刑法改革运动
我们早期的刑罚是非常简单的报应主义,就是恶有恶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刑罚理论。而到19世纪的时候,提出了所谓的社会防卫主义,也就是刑罚的作用不再强调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报应,而强调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
与此同时呢,实证犯罪学派兴起,或者叫所谓的犯罪人类学派,比如说在19世纪的后半页,因为自然科学的发达,因为达尔文进化论的流行,有所谓的犯罪人类学派,他们用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去讨论犯罪的原因,要从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的各个角度去讨论究竟是什么促使人们去犯下罪行。他们通过这些社会学的研究,不断地提出很多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新方法,很多的国家也在制度上进行了改良和尝试。
比如说,这个学派的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认为犯罪者呢,并不是人性本恶,他们之所以会犯罪,是受到环境及身心缺陷的影响,特别是青少年的犯罪呢,对于外在世界和现实社会表现出了非常大的依存关系,就是他们更容易受到现实社会环境对他们造成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他们主张我们应该改变报应的这种惩罚的理念,而应该在刑罚之外寻求更有效的对策。因为我们最终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报复,而是能够生活在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同时呢,他们对于青少年的心智的研究,包括他们认为青少年和成年人犯罪通常是出于非常不同的原因,所以他们提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也应该和成年人相分别,也应该根据一个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而采取不同的方法。所有的这一切理论的改革,社会学的进步、自然科学的进步、研究方法的进步、新的学派跟理念的出现。都促使了最终汇集成了,19世纪的所谓“刑法改革运动”。
这个刑法改革运动的几个显着的表现,就包括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里面予以非常明确的划分。
比如说1810年法国的刑法典,最早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规定,如果重罪的被告人未满15岁,他应该免除刑罚,而交由亲属管教或者移交管教场所,而对于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判刑,但是应该比成年人减轻刑罚。这个做法很快就推广到了西欧的各个国家,德国,也到也推广到了当时全面欧化的日本。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又推广到了西方的殖民地国家,包括南亚的印度,还有东南亚的很多国家,亚洲各国也逐渐的跟上。
与此同时呢在19世纪的时候,西方各国就在它原本的监狱刑罚体系之外,出现了一些专门收容和矫正少年儿童的机构。那这种收容和矫正少年儿童的机构,其实是服务于两个在当时很重要的社会功能。一个是一种庇护的功能,对于那些无家可归贫穷的少年儿童,给他们提供帮助,让她们去上学,学习必要的技能,避免预防他们走向犯罪道路。对于那些已经有了犯罪行为的少年儿童,就是所谓“收养管教”。
英国在这个时候发展出了所谓的“波尔斯坦感化院”,波尔斯坦制度,在少年法的发展史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他很快被很多的国家效仿。这个波尔斯坦感化院呢,除了对于青少年犯罪,也就是15岁以上21岁以下的这些青少年,根据他们的罪行、恶习、犯罪倾向,认为他们需要被监禁,但是不应该同这些成年罪犯关在一起,免得他们真的沾染更多的恶习进入所谓的犯罪圈。
他们会被送到波尔斯坦感化院,在严格的纪律之下,对他们进行工业生产的教育,就是劳动教养,其实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劳动教养制度——学习生产技能,同时是一个针对于青少年的监禁机构。所以它的目的是让他们在一个单纯的有严格约束的环境里,把他们和他们在生活当中,或者他们在监狱里可能接触到那些成年罪犯隔离开来。与此同时呢,他们又学习日后的就业能力和正当生活的能力。
实践证明,波尔斯坦感化院是非常成功的,它对于那个时代的英国社会有非常大的帮助,而这个制度很快就被欧洲以及被亚洲的各个国家学习跟效仿。
那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发明,在19世纪的刑法改革运动当中,一个重要的改变呢,是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在1899年的时候制定了世界上的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的第一个少年法庭。那少年法庭法呢,顾名思义就是有一个特殊的审判庭,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审判,而这个特殊的审判庭呢,依据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并对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程度保护的,比较特别的法典,就是《少年法庭法》。
2019.10.29



精选评论
共 26 条说到美国关于儿童的法律,美国13个州是没有对结婚年龄的限制的,每年会有几千个小孩在这样的法律下被逼结婚了
詹老师,不知道你有没有看今年的一部热剧《真相捕捉》。里面关于法庭证据与互联网数据时代的关系探讨很值得深刻思考。我在想,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会不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判定带来颠覆性的变革。希望有机会詹老师能结合这部剧讲一讲法律“证据”课。
阿詹 (主讲人) :赞~
这是我的弟弟乔治 :码住
https://www.economist.com/graphic-detail/2017/03/15/the-minimum-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continues-to-divide-opinion 经济学人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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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下调至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随着社会发展改变修正,才是好的法律。约束性必须有,随着互联网发展,青少年早熟变得常见,犯错应受到相当的处罚与教育。
是否降低刑责年龄,经典政策辩,听过这么多场,主观心证还是一直站反方的。
明年开始对青少年违反治安条例要拘留 ,想到这套音频,可是这个36集咋不能赠送呢?申请平台能开放,其它几集都可以,是因为有啥考量吗?
新闻报出青少年殴打活埋成年人,立刻来复习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
🍻感谢阿詹 很受用
晚安 谢谢你的声音的陪伴
当我听这个的时候,12-14已经是恶劣案件报最高院了,法律必然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一成不变的法律是最差的法律
阿詹,想了解更多犯罪人类学,有推荐的书或者音频节目吗?
阿詹讲的太好了
真的博学啊
感谢阿詹的整理,很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