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钱都去哪儿了?从税史看中国
李炜光

文稿

看理想的朋友你好,欢迎来到“钱都去哪儿了?从税史看中国”节目,我是李炜光,非常高兴再次与大家相会。
今天我来做一期番外,以回应听友了解敦煌经济文书的要求,应该说,这是个好主意,我还做了点延伸,把文献来源扩展到清末民初的河北获鹿县的经济档案,因为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在中国历史上,乡村自治不仅长期存在,它的内核——“乡法”、“乡规”当中,还蕴含着的某种税收的逻辑。让我们从敦煌经济文书开始吧。

敦煌经济文书:一把打开中古社会乡村治理的钥匙

敦煌文书出自敦煌藏经洞,是上世纪初在甘肃敦煌莫高窟的一个封闭的洞穴内发现的,编号莫高窟第17窟。洞内藏有公元4到11世纪的文书档案,涵盖佛教经典、官府文书、经济契约、民间社邑组织的活动记录等等,共约5万件,相当可观。这里所说的“社邑”,是唐宋时敦煌地区特有的一种基层民间组织,具有契约性、制度性和地域性的特征。
从那时起,一些西方探险家以较低价购走了大量敦煌文物,现在分散收藏于英、法、俄、日等国的博物馆中,而中国学者罗振玉、王国维等也展开了敦煌文献研究,逐渐形成了一门跨语言、跨文化、跨国界的国际显学——“敦煌学”,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1000多年前丝绸之路上的这座极其珍贵的文化宝库。
敦煌经济文书,是敦煌文书中,除宗教典籍以外的第二大类文献资源,主要指契约、账簿、户籍、税收等文献,例如“卖地契”,就记录了当时的土地价格、交割程序和违约条款,通过它,可以清晰了解属于私有土地交易的规范流程;再如“贷绢契”中规定月息10%,展现的是民间借贷的运作方式;又如“雇工契”,记载了工期要求和报酬,以及双方各自的责任,显示出劳动力市场化的程度。还有商队文书,记录了丝绸、香料等交易,丝绸之路上多元货币流通,有“波斯银币”在其中。经济文书还有必不可的财税方面的材料,记录着当时户等、丁口、“租庸调”征纳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敦煌文书中与“乡法”有关的内容。“乡”指乡里、乡间,“法”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规范与地方习俗,是人们在处理分家析产、买卖租赁、纳税服役和处理经济纠纷时,民间社邑根据需要所订立的契约。乡法被研究者称为家族的和社邑的习惯法,代表着某种社会意志和民间精神,是被允许进入国家治理框架的一种基层社会规范。
乡法的存在,说明中国自古以来并不缺少契约精神。汉代以后的民间契约,行文中常见的套语,如“有私约者当律令”“民有私约,如律令”等,意思是,私人约定具有与国家法律相当的效力。在唐代契约里,常见“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字样,出现在买卖、租佃、借贷、雇佣等契约中,意思是:官府有国家的法律(这叫“政法”),百姓遵循的是私人订立的契约(这叫做“私契”),以此来处理大部分民间事务。二者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公”“私”两域各司其职、并行不悖的一种古老的智慧。
从敦煌经济文书还可看出,民间乡法不仅民间接受,也能得到官方的认可。唐宋时期,河陇地区的官员在判案时,通常会考虑到民间惯例的因素,并不刻意强调国法一定要“盖”过乡法。这样做,既确保了化解纠纷的合法性,又维持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而百姓日常的经济交往,基本上就是由伦理道德、乡规民约、契约文书之类的民间习俗加以维系的,千百年来社会一直就这么运转的。它反映出,民间自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存在,未曾因皇权体制的确立而彻底消失,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种历史现象。
敦煌经济文书中,有关乡村自治与赋税缴纳的部分尤其重要,民间社邑组织会依据乡法,集体分摊官府下达的税草缴纳任务。税草是一种地方附加税,先是附在租庸调中按亩征收,唐中期以后被并入了两税法。公元10世纪归义军时期的《阴家部落百姓社条》,就是阴家部落的乡法,其中规定“社人等,或遇差税,共相均摊,不得参差”。意思是,社内成员会通过协商,具体分配各自承担的税草额度,不允许负担不均衡的情况发生。“不得参差”,说明在当时,民间自主的分配机制已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规则。
作为基层社会负责人的里正,他的责任是双重的,既要代表官府征税,又要维护和协调纳税过程中村民的利益。经济文书记录了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各户的户等、资产及承担赋税的额度,其中“户等”的评定,由里正和德高望重的乡老(也叫耆老)共同商定。文书末尾附里正和乡老的联名确认,表明此户等的安排,也就是税草负担的轻重等级,是由社邑组织核定的。我以前理解古代农户的税收负担由官府单方面决定,显然是错的。
发生旱灾时,当地百姓会通过耆老向官府陈请减免赋税负担。唐末归义军时期就有某乡耆老二十五人联名向官府陈请减免赋税,称“去年天旱,民饥无食,请求减免夏秋税粟”。此呈文经节度使索勋批复为“准减”,显示耆老作为基层代表,通过集体联名向官府表达诉求,维护了本社邑民众的利益,这种“自下而上”的互动,说明当时的基层社会还保有一份微薄的自主权。
不过,这种有限的和相对的自治,能稳定地存在于皇权体制下,还是值得重视的,也为我们今天了解在那种“皇权不下县”的背景下,基层社邑是如何管理涉税事务的,提供了一份难得的样本。
下面,我们再来看“获鹿档案”。

获鹿档案:清末民初的乡地制与乡民纳税

晚清民国时期河北获鹿县档案,5000卷,藏于河北省档案馆。获鹿,收获的“获”,梅花鹿的“鹿”,因历史上韩信射鹿得泉的故事而得名,地方口音的影响,读为huái lù,2014年以后设为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档案的内容,涉及农村基层社会的田赋、徭役、兵差、村级行政管理、新式学堂、黑地调查等等方面。
以往西方学者研究中国近代华北农村,主要倚重满铁调查资料。满铁资料主要集中在经济方面,反映乡村个体活动和“底层”社会治理的材料比较少。获鹿档案弥补了这个欠缺。
我们以前讲过,中国历代的改革,多在税收领域进行,改革的目标一般只限定在增加政府税收上,统治者对基层社会治理缺乏兴趣,但现在依据敦煌和获鹿这些一手文献看,基层社会中的村社自治其实一直若隐若现地存在着,这也是中国历史的一个特点。如马克斯·韦伯说的,在帝制时代中国,乡村是“没有朝廷官员的自治的居民点”。
另一位西方学者是燕京大学教授悉尼·甘步尔(Sidney D.Gamble),他曾于1931-1932年间,与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合作,做河北定县的田野调查。他也发现,当时的政府官员“除了收税之外”,对农村事务缺乏任何兴趣,而农民们,仍然能够“对本地事务保持相当程度的控制”,并且还能逐渐收回那些被中央政府收走的权利。
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早期的获鹿县乡村,没有实行明清时期的保甲制或里甲制,而是流行一种民间自愿合作的制度,这就是乡地制。简单说,就是村内各户按田亩和缴纳赋税多少排队,大家轮流做“乡地”。乡地的职责,主要事是安排县里委派下来的纳税服役的任务、发放地契、调节邻里纠纷等等,还要及时报告当地的治安情况,等等。
乡地制下的村民纳税,先是由乡地为各农户垫支税款,然后在规定期限内,从农户收回这笔垫款。垫款来源,是乡村积累的公款,或者用借贷方式来解决。
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明清以来官方规定的“自封投柜”的要求。自封投柜,就是纳税人自行将应缴税银封装,投入官府专设的银柜中,并规定,基层官吏不得直接经手,为的是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贪污勒索。
但显然,乡村中有自己的乡地制,并且早就形成了传统,并不因政府如何规定而有所改变。人们乐于接受乡地制是因为,乡村中除少数富户以外,一般乡民所纳银两较为零散,于是自行投柜便成了一种负担,而由乡地代为经办,集体一次性纳税,既节省了时间,又免去了农民为缴税各自出行的费用。
还有一点更重要,就是避免了乡民个体直接与强悍的税收官吏打交道,那是乡民们所不愿面对的。而官方对民间的这种自行其是的做法,一般也持默认的态度,只要能及时、足额地完成下达的纳税任务就可以,这样双方都过得去。
乡地制与官方的摊丁入地制,在时间上基本同步,都出现在雍正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并未排斥这种乡间民间自发的纳税机制。当乡民因轮流做乡地的问题,或者在归还纳税垫款时出现纠纷,或其他与纳税有关的矛盾时,县衙也总是先尊重村规,而不是上来就强行用“国法”来处理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问题都能在乡村内部解决。乡里乡亲的,谁都不想把事情闹大,而县衙也乐见本县“风平浪静”。这是传统,一千年前唐宋时期的乡村治理就是这样。
除了获鹿县,临近的井陉(音xíng)县也实行过乡地制,也是各乡自行推举乡地,负责催收粮银,并代为投柜,而缓解了贫民纳税难的问题。由于官民双方都能受益,政府也就顺民之便了。
获鹿、井陉一带,生态环境一直比较稳定,没有频仍的自然灾害,背井离乡逃难来的人很少。乡民们在长时间里,形成了较为紧密的血缘网络和社群认同感,能在村社事务中相互合作,自愿遵守共同准则,承担自己的一份责任。
关于民间的这种自发的合作机制,我在第25集“明朝中期的乡约和税收”、第26集讲福建沿海的“三个军户家族、一部明代税收微观史”中已经有所涉及,这次讲述也是一样,就是把观察的视角由统治者转向被统治者,看双方的博弈过程,看日常运作的细节。这种研究方法,是在一种观察传统体制的一种从下往上看的视角,这样能看得更清楚一些。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看乡规的重要。

乡规至重:共同的生存伦理

民间这种自生自发的机制之所以能长久存在,村规、乡规等各种村社组织订立的合约至关重要。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乡民们都能以乡规为凭据维护自身权益。从获鹿档案可以看出,如果必须对簿公堂,他们通常从陈述乡规的具体条款开始,接着就谴责对方如何违反了乡规。在巨量的档案材料中,还没有发现哪位乡民公然挑战过乡规,反倒像是大家在共同维护乡规的尊严和有效性。
1925年3月18日,北谷城村的乡地张喜贵向县里递交一份诉状,告同村村民张栓宝“紊乱乡规”,说张栓宝卖织布机给同村的霍喜秀,但未请乡地做中间人。按村规,本来是应该请的,不只是织布机,买卖土地、房产、林木和农具等等,都要请乡地做中间人,还要支付佣金。可是霍喜秀不但不请,拒绝支付佣金,甚至对乡地恶语中伤,因此,要求票传张栓宝,“以正乡规”。
县知事在接到诉状后批示道:“张栓宝卖织布机与霍喜秀,该乡地无抽用之必要。”—抽用就是抽取佣金的意思,在北洋时期,县知事就是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显然,这位知事不知道该村的村规是如何规定的,于是否定了乡地的请求,但这样做,很快就收到了该村的村正提议结案的请求。村正说,自己是双方的朋友,已出面调解了这一纠纷,卖家已按村规向乡地支付了佣金。
我们从中得到的信息,一是,村正和乡地有区别,村正是经村民选举出来,由县知事委任,有官方背景;乡地一般由富户轮流充任,除了经管纳税,还参与民事调解;二是,村正虽是县知事的下级,仍可依据“小小的”乡规来纠正上级官员的失误。乡规在这里,相当于民间的“习惯法”,甚至有所超越,政府和民间都给予高度尊重。
在纳税方面,也随处可见乡规的效用。1926年12月27日,梁家庄村三位村民联名状告该村乡地梁继富,称政府已公布当年的纳税比率,为每两税银2.9元,但乡地梁继富却多收垫款,数量从每两三四十文到一二百文不等。县知事随即派人前往调查。这次仍是村正出来说话,称是梁继富算错了账,他作为双方的朋友,已调停了这起纠纷,重新核对了账目,多收的税款已经退还给原告了。
可见,乡地经办税收,是绝不能从中牟利的,因为其行为会受到村民的严密监督,被多收税款的村民会要求退款,动辄发起诉讼。在这起案例中,乡地多收的部分其实很少,只占应纳税额的0.26%到2.6%,但那也不行,不合理的纳税垫款,村民可以拒绝支付,这符合村规。跟上个案例相同的一个细节,就是在乡村是熟人社会,“朋友”这个概念,在人际交往和纠纷化解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乡规的制定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村社成员之间,利益互惠,二是共同维护村社内部公认的生存底线。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对东南亚的农民社会考察之后用了一个词,叫做“生存伦理”。他说,只要在村民掌控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所有村民都有权要求确保最低的生存条件。从获鹿县的材料看,这种“生存伦理”在中国社会中也存在。在乡规的约束下,贫弱村民可以得到一定的救济,在纳税时能得到村社的一些关照,从而在传统国家治理中起到一种“缓冲器”的作用。
唐宋时期的乡法、明清时期的乡地制和乡规,这类乡村自治机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乡村中的精英在其中起着某种主导作用,清末民初以后,他们被选为村长,或县议事会和参事会的成员。他们是乡村中的代表,就以此身份与官府讨价还价。档案中可以见到他们抵制当地政府增加税收负担的记录,有的抵制比较成功,维护了村社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古老的乡村社会中,他们是令人尊敬的人物。
宋代理学家热衷于提倡社会中的自愿合作,把它作为社会最佳的治理方式。他们相信,当这类合作制度运作得好时,村社和国家都会受益,因为合作能减少国家治理成本,村社共同体的存在则有利于社会良序的保持。我们看到,当居民之间发生纠纷时,自治村社一般都能通过协商、调节,找到妥协式的解决办法,化解矛盾,维持村社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国家治理的最佳模式是最小限度干预地方日常事务,让人民有机会以资源合作的方式实现自我治理,国家则在此基础上寻求丰裕的税基,和有机会推行儒家式的轻徭薄赋政策模式。除却其他要素而单看税收,大清的土地税率仅为土地产量的2%到4%之间,而同时期欧洲国家如法国和英国,由于庞大战争支出的影响,土地税税率能达到20%左右。当然,大清自己受眼界和体制的束缚,是无法运用这个“体制优势”的。
仅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中国式的保守主义”,与当今西方奥地利学派的思想主张有所契合,哈耶克就认为自己的学术思想来源之一就是中国先秦的道家。我的看法是,当代学者不妨循着这个方向做一些努力,探究一下这个与中国未来有关的、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学术资源。
好,我今天的讲述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的关注,再见!
 
参考文献
1.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唐耕耦、陆宏基,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2. 《敦煌文书中“乡法”呈现的社会治理》,巨虹,《兰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
3. 《华北村治——晚晴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李怀印[美],中华书局2008年版
本集编辑:小T
2026.04.10

精选评论

共 7 条
  • 吴三生
    2026-04-10 20:33:08

    我的诉求的到了满足,赞扬李炜光老师和编辑婷婷的付出。

  • 吴三生
    2026-04-10 20:42:29

    这一集重新回到了道家的无为不折腾和儒家的对等互惠原则,不过儒释道都在中国的历史上对政治产生过影响,李炜光老师已经提到过儒家和道家的经济思想了,那么我想知道佛家的经济思想是什么样的呢,在历史上的具体表现如国家政策上是什么样的或对百姓的消费观理财观等有什么影响呢?

  • 青瑶步月
    2026-04-23 23:23:27

    从老师讲的敦煌文书中,纳税前平定户等,说明那个时候纳税标准不是一刀切,好似更有利于基层社会团结,不与集体报团可能会影响户等,这样的税收政策对基层治理对那个时代的统治者来说也意义非凡,真是了不起的纳税设定。

  • 神奇观测者
    2026-04-20 21:37:01

    再这一个小众的地方,审核同样严格。怀念当年的天涯,闪了,也理解!

  • 神奇观测者
    2026-04-20 08:10:27

    新增的社保险种护理险上线了。收取基数为现在全体参保人,受益个体规定似乎比较苛刻。另外根据统计数据,长期失能的基本都是八九十岁老人。纳税群体跟受益群体错位?希望李老师能来一集番外,当然说不出来就算了,理解。

    神奇观测者 :因为社保是现收现付的结构,受益的是八九十岁的老人。他们是完全没有交过社保的人,一个视同缴费已经把资金池子掏得接近干枯了,现在又加一个可以视为对年轻人的加税吗?

  • 丸尾同学
    2026-04-10 19:38:05

    谢谢李老师的加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