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自由》:自由的本质与意义 | 公民课·第五季
大家好,我是杨照。
《论自由》与《美国宪法》
在公民10堂课当中,第三堂课为大家介绍为大家解读的是《美国宪法》,而我们现在对于John Stuart Mill的认识跟理解,尤其是他对于自由的看法,可以拿来和《美国宪法》当中对于自由的观念做一个简单的比较。
John Stuart Mill他的背景仍然是效益主义,隐隐约约在行文当中,你不能说他没有受到“天赋人权”的影响,可是他的理念、当他在写《论自由》的时候,他要做的是论理,也就不是“欧基米德第一定理”,不言自明、你知道就好。不是的,他要一一地陈列出来去说服人家,你应该如此相信,你应该支持这样的主张,这比你自己原来所相信、所以为的要来得好。
John Stuart Mill他开始论理、论证的时候,他背后庞大的、几十年的、效益主义的背景就浮现了出来,他的许多论理仍然是站在效益主义上的,和《美国宪法》或者是和卢梭的天赋人权的概念就很不一样。
站在《美国宪法》的立场上,上帝要我们自由,上帝让每一个人自由,但是站在John Stuart Mill的立场上,自由对每一个人都有好处。这很不一样。虽然都是自由,牵涉到一个社会要如何安排政治制度。
很有意思的是,我们会发现、我们会看到《论自由》第四章的后半有了这样的论理上的紧张,意思在说为什么要保有privacy(隐私)、私生活为什么那么样重要。
像中国传统社会当面临西方文化、西方冲击的时候,很长一段时间最难适应的那就是中国传统生活当中没有私生活、隐私权这种概念,基本上私生活的概念是在十八、十九世纪西方所订立下来的,而这个概念最强而有力的仍然是John Stuart Mill的论理。
什么是private life(私生活)?什么是private(私人的)?什么叫做privacy(隐私)?这就意味着是个人的、自己的、是自私的。当我们今天在讨论公共议题,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我们感觉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私人生活是对立的。
2025.11.19



精选评论
共 5 条自由主义和效益主意,大英的利益算计具有高贵的质感
我想探讨一下“自杀是不是自由”这个议题,看理想的朋友们放心哈,我没有这个冲动。 但是自杀是在密尔的论自由中很终极的一环。当我对这个社会没有留恋,或者我选择离开,人对自己身体处置的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有人支持,认为这是密尔的个体生活权利自由,也就是“只涉及自己”的自由的终极选项;也有人反对,因为这违反了密尔的“不能自我奴役”假设:不可以用自由来终结个体自由的权利。 从我的角度来说,自杀是人的天赋权利,当然社会和他人有义务去在一定范围内软性阻止。这样既符合自由不可剥夺,又符合我们软性劝阻,来防止他的自我伤害。 并不是我支持自杀,而是实践中,没有人可以把一个人的自杀主观意愿和操作的可行性,从这个人的能力中剥离。另外,自杀之后,随着哲学和法律主体的客观消失,他不再会对社会的可能处罚有任何的真实承担。 但是自杀这个议题在宗教国家是禁忌。在中国这样的非宗教国家(主流),也是个禁忌,因为我们一直有活着不只是为了自己的社会假设,包括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亲人的情感链接,好死不如赖活着的社会信条等等。 自杀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是一个人作为哲学和法律主体的最后选择权利和能力。 如果有机会也想请杨照老师补充一下这个角度。
都是论自由 但是出发点不一样 方法也不一样 我读密尔的原著 启发最大的是密尔并没有强调原则而是用很多范例进行伦理 原来这就是效益主义的思考~因为任何社会的问题的确没有任何统一的原则 它一定是随着时代和社会发生变化的~人在与自然和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也会改变包括自身在内的一切~
密尔用是否伤害其他人作为是否干预的标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越来越难以划分 到底是言论自由还是冒犯往往引起争端 如同在最后一集所说 密尔的论自由可以解决政治上的问题 但无法解决现在庞大的社会链接带来的社会问题
当然,托乐思和赖亭、白内贝不是一路人。托乐思的天分是一个诗人的天分,敏感、内向。此人在性情上以及在认识上都具有矛盾的双重性。首先,性情上的矛盾源于这样一种感觉—— “他觉得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两个世界的撕扯:一个是牢不可破的资产阶级世界,在这里,一切最终都是有条不紊地、理智地进行着,正如他在家里所习惯的那样;一个则是冒险的世界,充满黑暗、秘密、血腥和意想不到的惊奇。这一个似乎要排斥另一个。” 这是温文尔雅的资产阶级子弟通常会感受到灵魂中的自我对立,像是阳光下的正常世界和地底下的黑暗世界之间永恒的对立。(许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