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东燕·法与远方
--本期内容--
正当防卫条款的规定看似离大家的生活很远,实际上折射着整个社会的风气和治理思路。和正当防卫相关的电影《第二十条》,更早的于欢案、昆山反杀案都曾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
正当防卫条款早在1979年就写入了《刑法》,但是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应用,直到2020年,两高出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沉睡的法条才算正式被唤醒。为什么大量检察官、法院不使用这个条款?是司法系统的惯性还是个人的惰性所致?我国对于正当防卫条款的审慎态度,反应出什么样的社会风气?将正当防卫条款从沉睡中唤醒的,是一两个的努力,还是更多人共同的推动?
--收听提示--
《第二十条》电影与于欢案
《第二十条》剧情概述
电影将正当防卫的条件限制得过于严格
于欢案的案件细节
法律不应该站在不法侵害人这边
正当防卫条款的规定影响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知
刑法上正当防卫相关的规定
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变迁
司法人员为什么迟迟不使用正当防卫条款?
个人理应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司法人员的不作为是平庸之恶吗?
对于欢案刑期的看法
昆山于海明反杀案与正当防卫的限度
昆山反杀案的案件细节
不能用事后诸葛亮的方式判断侵害有没有结束
荒诞的法条规定
法律站在防卫人一边,还是不法侵害一边
怎么界定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怎么判断防卫过当
谁来搜集正当防卫的证据
司法人员的惯性思维
司法人员也有自己的生活
制度上如何规避冤假错案
多方合力推动法条的苏醒
共同合力的作用
改变司法系统的惯性,不能只靠个人毅力
《第二十条》电影隐去了律师、媒体和公众的声音
其他刑法中沉睡的条款
火车上砸开车窗的乘客是紧急避险
我们都是车厢里的乘客
我们的文化强调服从性
正当防卫条款的新变化
正当防卫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国际上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条款苏醒过程中,普通民众的作用
大家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共同推动社会改变
遇到不法侵害,个人更有勇气反抗
--延展阅读--
于欢案
2016年,于欢和母亲因高利贷债务纠纷,被多名催债人员非法拘禁、侮辱,催债人一度当众裸露下体羞辱于欢母亲,并殴打于欢,民警到场后未能有效控制局面。于欢在试图离开时遭阻拦,持水果刀刺向催债人员,导致一死三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认定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但考虑“辱母”情节和被害人过错,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于欢于2020年11月减刑出狱。
昆山于海明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驶轿车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内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期间砍刀脱落,于海明捡起刀反击,致刘海龙死亡。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
K1373次列车破窗事件
2025年7月2日,K1373次列车在浙江金华市东孝站附近滞留。因列车机车脱线故障,车厢内空调停止运行,气温升高。一名男性旅客使用安全锤砸破车窗玻璃以通风。铁路公安对砸窗男子进行批评教育,车辆工作人员对破损车窗进行了修复。官方通报指出,当时未达到必须破窗的紧急程度。
正当防卫条款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写入第19条。新法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较大损害,就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即便防卫过当,也应减轻或不予处罚。
--制作团队--
策划|劳东燕、看理想
统筹&对谈|小田
音频编辑|加绒、香芋
监制|ruicen、jiajun
视觉设计|唐z、大夹子
--欢迎互动--
商业合作:bd@vistopi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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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精选评论
共 19 条真感谢劳老师,罗老师等为普通人发言,法律制定者和管理者,普通人对某些法律偏差这么大,为了社会更和谐发展,管理手法必须有些改善
“民众朴素的正义直觉”和“服从性社会制度下民众血性和创造性的丧失”,是这期节目里最让我动容的两个观点,感谢劳教授!
假如一个人去上访,有人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他反击了。是正当防卫吗?
阿白 :限制者以什么理由限制他人自由,用什么方式限制他人自由?防卫者又是怎样反击的?
“办案机关不想惹这样的麻烦。” “这样的麻烦”是办案机关“想惹”就可以干涉,“不想惹”就可以摆脱的? "案件只是工作。办案人员不想加班。" 如果案件只是工作,办案工作者领取了多少工资 以及多少工资以外的奖金或福利?这些报酬是谁出的钱?如果办案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不了任务 且不愿意加班,“出资者”是否可以提出解聘,然后找效率更高的工作者来办案?
还有“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保护了未成年罪犯
❤️❤️❤️
挺好的节目
好多年前在华东政法某个大厅里看到立柱上有几句话,今天仍然记得的是:法本原情。 也想起另外一句话,情者,实也。
学习了👍
劳老师真的好棒啊,让人相信光。
听完了,听懂了劳教授的讲解。谢谢您,感动,感谢,同为70年代的人,深受启发。
沙发
久等了
我始终认为,执法实践中“还手即为互殴”的做法,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这恐怕也是多年来阻碍“正当防卫”制度真正落地生根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日常生活中,那些爱挑起肢体冲突的人,往往利用 “还手即为互殴” 的认定标准来达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目的。毕竟,要求普通人在面对攻击时做到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或者如圣经中所言 “有人打我左脸,我把右脸再伸过去”,是极不现实的。 再说说我自己的事吧,2023年2月,可能是看我家人弱(六十多的爸妈,我和妹妹四人),属地政府非法拘禁、暴力强逼我们放弃国有土地,签署集体土地拆迁协议,并且直接推翻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连同我们的物品。虽然现在法院判了政府强拆违法,也因土地房屋性质认定逼签的协议无效了,但还没进行赔偿国家和拆迁补偿,检察院也在公诉了,似乎还算幸运。 可是不瞒老师,我那会被关在家里,就曾想过:他们现在非法拘禁并暴力殴打我,我要是有机会拿到一把刀,捅死了一两个,那现实中会被定义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亦或者“故意杀人”??? 出来后,我知道亲戚发现我们被关了,当时来到在家门口并报警,不过属地派出所出警的警察没有履行职责。那如果某个亲戚胆子大的,选择为了救我们闯进来不小心捅死了人,那他们会为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唉,若是那时正当防卫不是逃跑法,或许事件会是另外一个版本……
落白芷 回复 阿白 :第一批移动的人员已经审判结束,第二批说是准备2026年1月移送
阿白 :案件进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