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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民主的观念与实践 | 公民课·第三季
杨照
大家好,我是杨照。
 

“尽忠职守”的大法官

我们现在已经很清楚,《美国宪法》依循着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原则,而在三权当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权排在第三位,次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个顺序是依照联邦政府成立的先后订定的。
三权之前,最早先有“人民主权”,在《美国宪法》内容中,就由最前面的序言(Preamble)来代表。“人民主权”制定、通过了《宪法》,有了《宪法》之后,首先必须成立国会。第一届国会开议,才能依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选出总统,才有了行政权的依托之处,而且也要由国会制定组织法,行政部门才能依据组织法形成。国会立了各种法律,又有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规范的行为与秩序,才有管辖法律是非对错的司法权用武之地。
另外,法院的组织,也是由国会给予法源,所有法官人选,则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查同意后就职上任。没有立法权,就没有法院;没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正常行使,也不会有实质管理司法的法官。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及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这项俸给不得删减。”
中文译作“尽忠职守”,英文是good Behaviour,这是从英国法官规范中直接抄来的词语。Good Behaviour是个刻意宽松的标准。意味着一位法官一旦上任了,只要他保持行为良好,就可以在位子上一直干下去。这里甚至不存在能力评量。
中文的“尽忠职守”指涉的是他应该要能够称职地工作,但英文原文中没有这么强烈的意思。只要求基本的good Behaviour,就是要给法官高度的保障,不让他的工作轻易受到威胁。稍微严格一点(包括像中文的“尽忠职守”)的标准,不小心就成了有心人用来斗争法官的工具,说这个法官这里没做好、那个法官那里没做到,法官如果要考虑别人的各种攻击威胁,他就没办法独立、超然地执法了。
本集编辑:小蒲、茄子
202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