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宪法》:民主的观念与实践 | 公民课·第三季
大家好,我是杨照。
总统的外交权
我们继续来看《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是关于外交事务的:“美国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获得参议员的意见与同意,需经出席参议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理对外事务时,美国总统主要向参议院,也就是向各州代表报告。要和外国缔结条约,总统首先应咨询参议院意见,整合意见缔订条约之后,再将条约内容送交参议院同意。
这项内容,是从《邦联条款》中继承而来的。邦联成立之前,甚至到邦联成立之后,基于独立、自主的原则,各州可以各自和其他国家缔约。而《邦联条款》试图整合各州的外交行动,但又得尊重各州的独立与自主,于是就规定,要签订邦联的对外条约时,十三州中必须有九州表示赞成。也就是说,只需五州不同意,条约就无法成立。这等于给了每一州很大的否决权力。用这种方式,《邦联条款》试图换取各州愿意放弃个别的外交缔约权,交由邦联整体对外。
“十三州中有九州赞成”,也就是在《宪法》中规定“参议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比例根据。因而,外交缔约权虽然写在《宪法》第二条,但实质上并不单纯属于联邦行政权。表面上看,缔结条约是总统和国会——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权合作。而由于与总统分权的是参议院,加上其《邦联条款》的渊源,我们知道了,骨子里还有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分权合作关系。
美国总统可以代表美国和其他国家签订条约,但并不是美国总统签了条约就生效。历史上,有不少美国总统签了的条约后来没有在参议院通过,不得不悬置或作废的例子。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主导下,成立了新的国际组织“国联”,然而美国加入国联的条约,却没能获得参议院通过。于是出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倡议、主导组织国联的国家,最终却在国联中缺席,很多史家视此为国联失败、无法发挥维护国际秩序作用的关键因素。
2025.06.25



精选评论
共 2 条不是看谁能压倒谁,不是看谁能完全管到谁,而是看大家怎么守好各自的边界,通过规则、通过立法、通过程序来影响和制约对方,最终让整个系统在一种结构性的张力中保持平衡和效率
紧箍咒 这个比喻好啊 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