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明的刻度:法律简史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律通识的第三季《文明的刻度:法律简史30讲》。
1606年,伦敦医师行会发现,剑桥大学毕业的医学博士托马斯·邦汉姆未经行会考试通过并许可,就在伦敦无照行医,因此通知邦汉姆前来考试。邦汉姆参加考试后,行会认为邦汉姆“在医学技艺方面的回答很不恰当、很不充分”,考试未通过,不得继续行医。
但邦汉姆无视行会的要求,继续在伦敦行医。行会再次下令停止行医,并要求邦汉姆继续参加考试。邦汉姆认为自己是剑桥大学医学博士,行会对他没有管辖权,根本不理这一套。
结果行会就将邦汉姆逮捕并羁押起来。大家可能会诧异,行会哪来的抓人的权力啊?实际情况是这样,行会从议会那里获得了特许状,议会授权行会管理伦敦及周边地区的医务活动。邦汉姆不服,就告到了皇家民事法庭,主审法官就是我们之前反复提到的爱德华·科克。
柯克对邦汉姆案做了非常详尽的分析,核心观念是,在邦汉姆医生案中,行会和邦汉姆是争议的双方,行会不能同时充当法官、执行人和当事人,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行会不能自己发布命令,自己作出处罚,自己收取罚金,自己动手抓人,这样的权力太专断了。柯克认为,“一个人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这句话后来成为普通法上著名的格言。
由于行会的权力是议会特许状赋予的,因此柯克进而认为:“从我们的历史文献可以看出,在很多情况下,普通法得审查议会的法案,有时可以裁决其为完全无效,因为当议会的一项法案违背普遍的权利和理性,或者令人反感,或者不可能实施的时候,普通法得审查它,并宣布该法案无效。”言外之意,议会的特许状使得行会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了法官,违反了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是无效的。
2024.01.23



精选评论
共 5 条“法律是从社会生活中有机地产生的,法律来源于生活经验而非理性规划,因此法律就应该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
任何事都是有路径依赖的,也有时间窗口,一旦过了那村就没了那店,事物总是朝着阻力最小的方向运行
老师可以用番外说说不太能归类到这两大法系的国家不,比如前苏联?
“一个人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
不是以成文法典的形式,而是以学术著作的形式完成了自我立法。 这样一方面弥补了不够明确杂乱无章的缺点,又不会像成文法那样僵化「在我看来,每一条成文法的修改应该都是要经历非常漫长而且繁琐的过程」,真是完美的自我拯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