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明的刻度:法律简史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律通识的第三季《文明的刻度:法律简史30讲》。
中国在清末变法改制时,曾发生过一场“礼法之争”。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认为,新法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其不能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则坚持认为,既然要变法,就要原汁原味地移植西方法律理论和制度,彻底改造中国传统法律。
比如当时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无夫奸”,也就是一位未婚女性或寡妇与他人通奸时,要不要定罪处罚?礼教派认为这种行为伤风败俗,必须严加惩处。但法理派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这场“礼法之争”的短期结果是,法理派作了有限妥协,但从长期来看,礼教派的主张最终全部被清除出现代法律。
其实所有法律现代化中的后发国家,在移植其他国家法律时,都会产生类似的争论,那就是如何对待自己的传统法律?最终的结局大多也跟中国一样,传统法律先是被有限地保留,但慢慢又被清除出去,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想原因或许在于,人类法律经过上千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自己的生命力,已经不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法律自有一套适应现代社会的原理、概念和规则,我们要做的是发现这些真理,而非抱残守缺。
对于这个问题,今天作为我们移植模仿对象的德国法,或许可以提供一个更好的说明。德国在法国大革命后抵制法国法,但并未因此回到日耳曼传统法律,而是回到了罗马法,结果创造出比法国法更为发达的现代德国法律体系,日后成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全球诸多国家学习的榜样。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德国当年是如何抵制《法国民法典》的?又是如何通过复兴罗马法来再造德国法律的?正是德国的这场法律革命,深刻影响了中国当下的法律体系。
抵制《法国民法典》
2024.01.04



精选评论
共 13 条谢谢老师这期节目让我了解到德国现代法的成形之路。 节目中提到:“中国从清末变法改制开始移植西方法律,直至今日,纸面上的法律基本完备,该有的法律都有了”。这个说法我非常不能同意。我举个例子,以下法条引用来自“fakuyun.com”,有错误请指正: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应强奸罪。 引文中第二句的意思是买了人之后强奸按强奸罪处罚,那“买人”这一行为的处罚在哪里?法律条文里没有。“收买”怎么定义?“被拐卖”怎么定义?法律条文里也没有。 引文中第一句笼统地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涉及的情况在逻辑上和下面列举的几种情况是有包含关系的,放在最前面并具体说明处罚规定,在逻辑上不是很混乱吗? 另外,在各种法条中经常出现的“情节严重”一词,没有客观且具体的标准,涉及主观判断。这样的词语出现在普法教育中非常合理,出现在法条当中,有失严谨。 请问我国今日纸面上的法律 ,能算“基本完备,该有的都有了”吗?
翟志勇 (主讲人) :“该有的法律都有了”和一部法律是否完善,是不同的问题。至于刑法中的拐卖妇女罪,刑罚轻重可以争论,但目前的规定法官律师都能看懂,法学教育就是训练学生如何读懂法条。
翟志勇 (主讲人) :一个是立法技术问题,所有法律中都会有情节轻微、严重这样的措辞,立法不可能规定的事无巨细;一个是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各种轻微、严重等,往往会有一个相对量化的标准,法官和律师都熟悉这个标准,有一些在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在案例中。有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不是完全主观的。
想起最后取消收容条例的2003年孙志刚案,最后媒体社会都发力,那应该是中国最好最宽容的时代了!一声叹息,现在的媒体只剩下宣传功能了,社会责任荡然无存。
对普通法来说,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对大陆法来说,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大陆法系往往是强势政府的选择
辛苦香芋,深夜更新
对于德国开创的民法典,可以说是背叛的,因为当时拿破仑的民法典完全有机会在德国展开的,只是德国的民众感觉自己的国土让外国的君主来统治,感觉不合适。于是开始反叛了,自然法典也需要重新编写,这是要符合德国民众期待的。而这也是反对统治的心声,于是影响会很大。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建立与使用有其历史渊源。大陆法系通常适用于中央化的集权化的国家,普通法则适用于多元化的国家。
“法律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把法律比作“小姑娘”一词这样厌女的比喻太不恰当了吧,翟老师
太好听,急不可耐想听后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