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明的刻度:法律简史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律通识的第三季《文明的刻度:法律简史30讲》。
2022年9月13日,伊朗22岁的女孩阿米尼在德黑兰被“道德警察”逮捕,理由是她的头巾没带好,露出了一些头发,这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要求,阿米尼被带到一个“再教育中心”,接受关于佩戴头巾的“指导”,但三天后,她却死在了“再教育中心”,由此引发了伊朗持续的抗议活动。在伊朗等一些国家,除了世俗的法律,伊斯兰教法也是法律,违反了也会遭到处罚。

因阿米尼事件开展的抗议活动,图源:teenvogue.com,JOHN MACDOUGALL/GETTY IMAGES
其实在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也有一系列的教会法,违反了同样会遭受严重的处罚,比如大家都听说过的宗教裁判所,动不动就上绞刑或火刑,也是十分残忍的。但这只是教会法的一个方面,在欧洲中世纪,大量的社会生活都归教会法管理,比如婚姻、继承甚至契约、侵权等。
现代社会是个世俗社会,因此现代人很难理解教会法,但从法律演化的历史来看,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才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因此我们今天就来聊聊,教会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法律?跟我们现代的法律有啥关系?
教皇革命
故事要从罗马帝国基督教化讲起。罗马帝国最初信奉的是源自希腊的多神教。基督教传入罗马帝国之初,一直被罗马迫害,直到公元312年,君士坦丁皇帝改信基督教,基督教才获得合法地位,但到了392年,狄奥多西一世皇帝竟然将基督教确立为罗马国教,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从此开挂。
但从这时起,一直到11世纪中晚期,就教会与帝国或王国的关系而言,通常情况是,主教、教士、修士等僧侣处于皇帝、国王和领主的统治之下或者从属于他们。
为什么会这样呢?其中一个原因是,那时还不存下一个自上而下统一的基督教会。所谓教皇,只是“平等主教中的第一人”而已,就像彼得只是耶稣十二门徒之首而已,那时的教会都是地域性的。
另一个原因是,这些主教、修道院院长等圣职,大部分被皇帝、国王和领主的亲朋好友所把持。就连罗马主教,也就是所谓的教皇,也是罗马城几大贵族你争我夺的“奖品”。
到了11世纪中晚期,这些圣职已经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了。买到圣职的人,就大肆敛财,以收回投资成本,不想干了,还可以转手再卖了。就连教皇的职位都可以买卖,本笃九世当腻了教皇,就转手把教皇职位卖给了别人,但后来又反悔了,又想重新当教皇。
到1046年,有三个人声称自己是真正的教皇。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三世实在看不下去了,率军开进罗马城,废黜本笃九世和两个竞争对手,任命了一个日耳曼血统的改革派教皇。
除了买卖圣职,教士结婚也是普遍的现象。当然了,教士能否结婚在神学上是可以讨论的,但教士结婚会带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为教士用教会的土地养育妻儿老少,如果这些土地以遗产的形式遗赠给儿女,那么教会的公共财产,就成了儿女的私人财产。
因此,亨利三世任命的改革派教皇开始采取改革行动,其中最有才干的是1049-1054在位的教皇利奥九世,他清除买卖圣职的行为,禁止教士结婚,加强教会法的实施,强调教皇的绝对权威。也正是这个利奥九世,在1054年将东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开除教籍,从此基督教世界也一分为二,东边的是东正教,西边的是天主教。
随着教会改革的深入,教会中的改革派开始造皇帝的反,他们要摆脱皇帝对教皇的任命,不想再听任皇帝随意摆布教会。1056年亨利三世去世,留下年仅6岁的继承人和虚弱的摄政政府。1057年亨利三世生前任命的最后一位教皇去世,改革派抓到了机会,开始自行选举教皇。
1059年,改革派公布“教皇选举令”,规定从今以后,教皇都由红衣主教选举产生,排除了皇帝任命教皇的权力。不仅如此,改革派也开始排除皇帝、国王、诸侯对主教、修道院院长等圣职的任命,由此爆发了已经成年的皇帝亨利四世(1056-1106在位)和最激进的改革派教皇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在位)围绕“俗世授职”的激烈斗争。
所谓的“俗世授职”,是指按照传统,新任的主教,要从皇帝或国王手里,接受象征着与教会结婚的戒指以及象征着牧羊人职责的权杖。这个授职仪式表明,主教的权力是世俗的统治者所授予的。
但格里高利七世认为,这完全弄反了。不仅主教的权力是教皇授予的,世俗统治者的权力也应该是教皇授予的。因为在此之前的历史上,公元800年,教皇利奥三世给法兰克国王查理曼大帝加冕,称他为“罗马人的皇帝”;公元962年,教皇约翰十二世给萨克森国王奥拓一世加冕,封为“罗马皇帝”,这些都说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是教皇授予的。
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给皇帝亨利四世的一封信中,公布了一份《教皇敕令》,包括27个条文,要求皇帝和主教服从教皇,声称教皇是最高的统治者。我们可以看一下其中有代表性的条文:
例如,“罗马教会只是上帝一人建立的”,意思是跟你皇帝没关系;“只有罗马主教才能正当地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者”,意思是只有教皇能管理这个教会,世俗统治者都靠边站;“只有教皇才可以废黜和恢复主教”,意思是排除皇帝和国王的任免权;“只允许教皇一人根据时代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意思是皇帝和国王都没有针对教会的立法权;“教皇可以废黜皇帝”,这条是最厉害的,意味着皇帝彻底从属于教皇。
你看看,这个敕令,何其专断啊!这无异于向皇帝宣战。是可忍孰不可忍,皇帝亨利四世在1076年1月回信,开头就说:“亨利,上帝神授而非篡取的国王,致信至此不再是教皇而是冒充僧侣的希尔德布兰德。”希尔德布兰德是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的本名。结尾处说:“我,亨利,受上帝恩赐的国王,同我们全体主教一道对你说:下台,下台,你将永远被诅咒。”
但格里高利七世毫不妥协,他直接将亨利四世开除教籍,并废黜他的皇位。格里高利七世能赢得这场战争吗?事实是,他暂时赢了。不过不是因为他有多厉害,而是因为亨利四世后院起火。
原来亨利三世和亨利四世父子在神圣罗马帝国搞中央集权,诸侯们已经非常不满了,现在皇帝被教皇开除了教籍,这在基督教世界是天大的事情,诸侯们表示,他们不能效忠一个被开除教籍的皇帝,准备选举一个新皇帝。
亨利四世为了保住皇位,迫不得已带着妻儿,来到教皇当时暂时居住的卡诺萨城堡,穿着忏悔的衣服,光着脚,大雪天在城堡外站了三天三夜,求教皇宽恕。教皇虽然知道,这是亨利四世的缓兵之计,但无奈作为教皇,亨利四世既然已经忏悔,他不能不宽恕,因此只能宽恕亨利四世,并恢复他的教籍和皇位。
待亨利四世制服诸侯,稳固皇权后,1084年带兵越过阿尔卑斯山,占领罗马城,格里高利七世被流放,最后客死他乡。在这之后,皇帝与教皇的俗世授职权之争一直持续,直到1122年,双方都斗不动了,各退一步,达成妥协,签署《沃尔姆斯宗教协定》。
皇帝同意放弃俗世授职权,让教会独立自主地选举主教和修道院院长;教皇允许皇帝在选举有争议时介入,并同意皇帝向主教授予地域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的象征物,但这个象征物有别于教皇授予的象征精神权威的戒指和权杖。
伯尔曼教授对此的评价是:“教皇革命以新与旧的妥协而告终。如果暴力是助产士,那么法律就是最终使小孩成熟的老师。”总之,格里高利七世虽然客死他乡,但他的激进改革建立起来的教皇君主制却保留了下来。
什么是“教皇君主制”呢?你可以把整个教会理解为一个“国家”,那么教皇就是这个国家的国王,在教皇革命之前,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教皇国,但在教皇革命之后,这样的教皇国建立起来了。
这样的国家建立起来,光靠信仰是不足以统治的,还必须依靠法律,这就是教会法产生的重要原因。
教会法体系
教皇闹革命,但教皇没有军队,那靠什么呢?答案是靠法律,靠信仰所加持的法律。其实在教皇革命之前,教会法已经存在了,但这些法律零星地分散在《圣经》、教父的著作、教皇和主教的敕令、信函以及各种宗教会议的决议中。而且在教皇革命之前,已经出现一些教会法汇编,但这些汇编并不追求完备性和普遍性,只是按照年代顺序将相关内容汇集起来。
此外,这些汇编大多都是将法律规范、道德戒律、神学教义、礼仪程式混杂在一起。也就是说,教会法还没完全从其他规范中独立出来,也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没有内在矛盾的体系。
此外,这些教会法也不是完全从教会内部发展出来的,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以及日耳曼地区的扩张,这些教会法也受到罗马法和日耳曼习惯法的影响,大量的概念和规则实际上来自罗马法,一些有关荣誉、誓言、报复、和解以及团体责任的内容,实际上受到日耳曼习惯法的影响。总之,在教皇革命之前,教会法是庞杂凌乱的,并不存在一个内部和谐的完整的教会法律体系。
那么教皇革命为什么能导致教会法体系的形成呢?那是因为,教皇革命要改变教皇和教会从属于世俗权威的状况,不仅要寻找教皇和教会具有最高地位的正当性依据,还要有足够的手段建立起教皇对教会的控制,以及教会对俗世的控制,教皇没有军队,光靠信仰也是不够的,因此用法律将以上内容清晰明确地确定下来,在当时是唯一的选择。
早在教皇革命发端之际的1050年,就有一部名为《74章教规集》(Collection of 74 Titles)的汇编出现。1075年格里高利七世的《教皇敕令》中则明确宣称,只允许他一人根据需要制定新法律。但教会法体系的生成,还有赖于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法的发现和研究。
《民法大全》为教会法提供了足够多的概念、规则和体系,教会法学家大量使用新发现的罗马法。更为重要的是,罗马法提供了成功的典范,使得教皇和教会认为,他们也可以像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法一样,将过往杂乱无章的教会法编纂教会法典。
我们上一集讲过罗马法复兴,其实早年研究、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人,很多都是教会中的人,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罗马法的训练,转身研究教会法时,就成了教会法学家。在那个时代,有知识有学问的人,大多都在教会里,因此教会最早消化吸收了罗马法。因此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复兴,也不会有后来教会法体系的建立。
教会法体系化的里程碑之作,是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大约在1140年编纂完成的《歧义教规之协调》,也叫《格拉提安教令集》。格拉提安在以前学者著作的基础之上,收集、挑选、整理、审核了来源不同的教会法规范,最终收录编纂了大约3800多条教规,时间跨度从《圣经》源头到1139年拉特兰宗教会议。
格拉提安从逻辑上将教会法分为三大组成部分,列举不同规范的来源,描述教会的等级制度,并指出这一等级制度下的活动规则。此外汇编还包括司法程序、教会财产、宗教秩序、婚姻、罪、悔改等方面的规范,虽然宗教问题和法律问题还是交织在一起,但法律问题已经占了核心主导地位。
从《歧义教规之协调》这个名字可以看出,格拉提安试图将过往的教会法进行体系化整理。这是不是有点类似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法啊!这部汇编一经问世,就成为教会法权威,不仅与优士丁尼的罗马法并列成为大学里学习和研究对象,也被教皇、宗教会议、宗教法庭作为权威依据引用。
在格拉提安奠定的基础上,教皇和教会开始大量立法。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曾发布700件教令,他是格拉提安的弟子,也是一位著名的教会法学家。教皇亚历山大三世1179年召集的第三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和教皇英诺森三世1215年召集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合计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新法律,其中教皇英诺森三世也是一位著名的教会法学家。
除此之外,教皇格里高利九世于1234年编纂《增补教令集》,教皇卜尼法斯八世1298年编纂的《西克斯特教令集》,教皇克雷芒和维埃纳宗教会议1314年编纂的《克雷芒集》,以及《集外集》《通行教令增补》和一些权威性的注释、评注、提要等。
所有这些教会法汇编在1580年被正式确定为《教会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与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并驾齐驱。有所不同的是,《教会法大全》是当时实际实施的实在法,而《民法大全》被视为理想的法律,是被学习和研究的对象,虽然部分内容会在实践中直接适用,但整体上不是当时任何社会的实在法。
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
为什么说以《教会法大全》为核心的教会法,是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呢?这里要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体系?所谓法律体系,是指法律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调整范围之中,并且这些法律组成一个内部没有矛盾的整体。由于还有世俗政治体存在,教会不能管辖全部的社会生活,但教会仍然将其可能管辖的全部事项纳入到教会法的调整范围内,例如:
从教会对圣事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婚姻的法律体系;
从教会对于遗嘱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继承的法律体系;
从教会对于有薪圣职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财产的法律体系;
从教会对誓言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契约的法律体系;
从教会对于罪孽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犯罪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体系。
同时,与这五种管辖权相关联,又发展出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则体系。
你看,我们今天熟悉的很多法律,在中世纪的欧洲,都是先在教会法中成长出来的,一直到法国大革命后,这些法律才逐步脱离教会法体系,纳入到世俗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
除此之外,比这些领域中的法律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教会还发展出一套公法体系。教皇革命的结果,是建立一个教皇君主国,一个以教皇为顶点的政治金字塔结构。教皇、主教、教士、修道院、宗教会议、教会法庭等等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是由教会法来明确规定的,类似于我们今天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这套公法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建立在“有限权力”这一宪法原则之上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虽然教皇拥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权力,是教会最高的立法者、行政官和司法官,但教皇的权力并不是绝对的。
首先,教皇是由主教选举产生的,不是世袭的,并且从理论上讲,当教皇犯了重罪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时,是可以受到审判和废黜的;
其次,教皇要遵守神法和自然法,教皇和教会制定的法律,均不得违反神法和自然法,虽然没有一个机构来裁判教皇是否违反神法和自然法,但如果教徒普遍认为教皇违反了神法或自然法,可能会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的抗议活动;
再次,教皇对于整个教会并没有绝对的控制权,整个教会实际上是由半自治单位组成的联邦,主教辖区、修道院、僧侣团、小教堂、宗教会议等,都有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
最后,教皇只能依靠法律来治理整个教会,教皇不得不建立一个复杂的官僚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财税等部门,一套复杂的法律系统和官僚系统,也是对教皇权力的一种制约。
总之,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来讲,教皇革命之后的教会就是一个“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而且不仅是依法治理,rule by law,更接近后来所谓的法治,rule of law。不过法治的诞生,还有赖于跟教会法体系分庭抗礼的世俗法体系的形成。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教会法的建立,刺激了当时世俗的国王、诸侯、城市以及商人,他们也纷纷学习教会进行立法,跟教会法竞争,以及相互竞争,结果创造出一套复杂的世俗法体系。我们熟悉了国家立法的现代人,是很难想象当时各种立法者竞相立法的情景的,我们下一集就来讲讲这个问题。
感谢收听,我们下集再见。
2023.12.21



精选评论
共 15 条老师能讲讲朱令案吗?难道就没有重启调查的可能了吗?简直太悲惨了,难道真相就永远不能大白了吗?
翟志勇 (主讲人) :番外讲
之前提交的評論有誤操作導致的重複,重貼一遍,抱歉。 聽完今天講到宗教與法治之間的關係,跳想到另一個話題。2013年,我來法國的第五個年頭時才聼説了巴丹戴爾的故事,知道了居然是1976年那起民憤極大的綁架殺害幼童的亨利案導致了1981年法國廢除了死刑,作爲辯護律師的巴丹戴爾在亨利案最後的陳詞中的那一句:“黨一位母親的淚水匯合進另一位母親的淚水時,正義到底在哪裏?”讓我開始思考死刑廢除這個問題,並自不量力地與我的律師好友發生了一場辯論。廢除死刑的意義是否僅僅在於避免誤判冤死?死刑是否是用公權力復仇替代了私力復仇?那麽這其中是否存在生命權是否不容侵犯的矛盾?廢除死刑必然導致法律失去威慴力嗎?民意對死刑的廢止是決定性的嗎?宗教傳統是死刑廢止的條件嗎? 巴丹戴爾引用過雨果的一句話:“死刑是殘酷和專制的一種永久性標志。”這引發了我對公權力、公民和法治三者之間關係的思考。這一季是最後一季了,而且主題恰好是“文明的刻度”,因此我有個不情之請,翟老師有沒有可能在這一季談一談死刑廢除這個題目,很想聽聽您的見解。再次致敬並致謝。
翟志勇 (主讲人) :这个模块结束后的番外来回答
骑墙望西东 回复 翟志勇 :期待!
亨利四世忏悔的那一段提到“教皇当时暂时居住的卡诺萨城堡”。这个教皇长期居住的地方在哪里呢?君士坦丁堡? 我看了一下地图,神圣罗马帝国的领土主要是今天的德国,瑞士,奥地利,那当时的其他地方,像英国,法国,还有荷兰处于什么状态?别的帝国?封建领主统治?这些地方教会法都能管辖到吗?
翟志勇 (主讲人) :教皇长期居住在罗马,今天梵蒂冈这个地方
吃土豆的人 回复 翟志勇 :谢谢老师,我再问一下,当时不是已经是东罗马帝国了吗?教皇为什么不住在君士坦丁堡?
值得深思,宗教教如何和世俗法律平衡
丸尾同学 :宗教教义
屠龙少年也想享受特权
教权与王权,条文与刀剑,各自使唤自己擅长的武器招呼对方。但教会掌握世俗武装力量这条路难走通,国王们倒很愿意培养自己的法律机构和队伍去竞争,于是乎,谁更公平谁的效果好都有切身体验,竞争让大众获益。
一直知道亨四 三天三夜忏悔 后续今天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