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翟志勇

导语

看理想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今天的番外,我们继续来讲两个案件。
一个案件是今年 10 月份作出的判决,吴某龙因拐骗两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个判决作出后,因为判得太轻了,不仅被害人的父母表示不服,很多的老百姓也是不理解,为什么拐骗两个儿童十多年,却只被判 5 年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很多人自然会想到 2014 年的一个案件,两名大学生暑假回家掏了两个鸟窝(燕隼),第一个鸟窝共 12 只鸟,其中跑了一个、死了一个,剩下 10 只在网上卖了 1080 元,第二个鸟窝是 4 只鸟,但在掏第二个鸟窝后,就被警察抓了。最后两个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半和十年。其中的一位叫闫啸天,经过三次减刑后,最终服刑 8 年 10 个月,在今年的5月 27 日刑满出狱。
很多人把两个案件放到一起,就特别疑惑,为什么拐骗两个儿童只判 5 年,而掏了 16 只小鸟并出售却被判了 10 年半?是判决的不公正,还是我们法律规定出了问题?
我们今天就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来对比着讲一下这两个案件。

收听提示

1. 2014年大学生掏鸟案始末
2. 判罚十年的判决公正吗?
3. 拐骗跟拐卖有何区别,法律如何界定?
4. 《刑法》中的拐骗罪最高刑为何只有五年?现在看有缺陷吗?
5. 立法对于人的影响往往比个案的司法更大

本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集编辑:香芋
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