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导语
看理想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翟志勇,今天我们来加一个番外,聊一聊最近热议的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问题。
我们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6年制定的,在2012年修改过一次,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有了很多新情况,所以2023年我们再次进行修改。这次修改是在8月的3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草案)》的第一次审议。
审议通过之后,9月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官网上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是30天,到9月30日截止。在这个时间段,大家可以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来提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有书面的意见寄给全国人大的法治工作委员会。
一键直达,无需注册,就可以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https://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a22132f018a499710595932
书面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9月30日。

这里要讲的一个问题是,这次修改的内容蛮多,但是真正被大家关注、热议的主要是第 34 条的第二、三这两款。这集番外我大概先说一下这次都修改了哪些内容,然后我们再来谈为什么第 34 条会引起特别大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2023.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