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有一对小夫妻,结婚后经历七年之痒。妻子经常出差,怀疑丈夫在她出差期间出轨,就在家里偷偷安装了摄像头和录音器,不出所料,拍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于是妻子起诉离婚,提交了录音录像资料,并主张分割财产时丈夫净身出户。
丈夫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录音录像是在丈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的,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不能作为离婚和分割财产的证据。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处理呢?这就涉及到很多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比如两个人之间的谈话录音,或者偷拍别人见面聚会的照片,甚至在车上、办公室、家里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偷拍偷录的资料等。这些都能成为合法的证据吗?
我们今天就结合这个问题,讲一讲证据思维中的证据认定问题,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法官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如何通过证据来裁剪事实?
证据的种类
我们先来看看,按照法律的规定,究竟有哪些材料可以成为证据?
这要先回到证据的定义上。所谓证据,就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些材料种类繁多,但为了清晰可见,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是民事诉讼中的八大类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也是八类,但在“勘验笔录”这类中还增加了“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机关现场执法时所做的笔录。
2023.08.24



精选评论
共 4 条选择性判决啊……社会公序良俗也在变化么
对于公序良俗,也是跟着社会变化再改变的,但总有个最大公约数可以找出来的
晚安,翟老师
简单说,不能为了证明别人违法,而违法取证。不然,就会引发秩序乱套,增加法律成本。但现实是混沌的,具体的裁量,法官不仅要考虑维权与侵权,还要考虑法律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