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郑女士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从事文秘工作,领导对他关怀备至嘘寒问暖,但经常触碰她的身体,偶尔还会强行拉手拥抱,郑女士敢怒不敢言,就这样工作三年后,她终于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领导对她实施性骚扰。
但她没有任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唯一有的是好友的证言,但好友只是听郑女士抱怨过领导总是动手动脚,从未亲眼见过,而领导自然是完全否认实施过性骚扰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郑女士败诉,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领导实施过性骚扰行为。
郑女士非常失望,向当地妇联求助,妇联与主审法官沟通,但因确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性骚扰行为,妇联也被办法,只能对郑女士做心理疏导。
请大家注意,法官没有说郑女士撒谎诬告,也没有说领导确实没有实施过性骚扰行为,对于法官来讲,这两件事都是不确定的,法官只是说,郑女士仅有好友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领导实施了性骚扰行为,至于领导事实上是否实施了性骚扰行为,法官也不知道,因此不能支持郑女士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女士陈述的事实,所以她败诉了。
我们第一季节目中讲过,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的事实不是客观真实,而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证据不能证明的事实,即便真实存在过,对于法官来讲,也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官作出判决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当我们讨论法律问题时,我们通常只关注法律规范问题,哪条哪款规定了什么内容,但很少关注证据问题,总是假设事实是清楚的,但实际上在法律实践中,首要的问题是证据的问题,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没有事实就没有司法实践。
2023.08.10



精选评论
共 10 条现在的现实情况是谁的小作文写的好,大众就相信谁
阿杨-Felicia :所以才不能让大众掌握审判权。
性骚扰这样的特殊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力结构不平等的情况下。案件的认定和处置应该遵循被诉者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无力证明则认定原告诉请属实。若非如此,性骚扰事件永远无法立案,得以实施正义。
如果女性凡告必胜,那中国也就会成为日本那样的武士决斗状态。
最近的电视剧周迅主演的《不完美受害人》就是关于性骚扰题材的,挺好看
法官是先认定好全部案件事实,再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问题并得出判决结果,还是法官心里先有个判决结果,再根据论证这个结果的需要,来裁剪案件事实呢? 没有陪审团的法官某种程度会有局限?(利益冲突?法官也想做“好”人呀?……) 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传统 所以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回到一些更深刻的思考,包括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原则。 法学当中有一个我个人其实非常感兴趣的分支,叫做法哲学,或者叫法理学。 它和所有的法律的分支都不一样,它不是去看现实当中的法律是怎么样,比如签订合同一共分几步,WTO会怎么裁决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它不是具体地去看法律是怎样的,而是去问: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它研究的是法律背后的道理。 哲学思辨的世界,我们看理想有很多哲学节目,大家可能感受过,哲学家走到一起的时候,是很难达成什么共识的,它分成很多很多的分支跟派系,有很多细微的、一眼看上去都看不出来的差别。 但是我们泛泛而谈,法哲学有两个最重要的流派,就是法实证主义和自然法传统。 法实证主义,一听这个名字就非常现实,实证就是实践当中去验证这个社会认可什么样的法律。 自然法传统,自然法这几个字听上去可能就复杂一些。“自然”两个字,不是“道法自然”的这种自然。 事实上, 在历史上占着主导的地位的是自然法传统,它有很深的神学背景。比如说西方伊斯兰世界,它的司法体系都跟它的宗教体系密不可分,自然法的历史也是如此。 自然法传统中的宗教色彩 自然法历史上最重要的法理学家托马斯·阿奎纳斯,这是位中世纪的学者,他本人的身份其实是一位神学家。 又比如说我们都知道的英国的哲学家洛克,这个在高中的课本上有他的画像,学启蒙哲学的时候,一定会讲到这个人,讲天赋人权、讲社会契约论的人。 我们之前提到产权法,是整个英美的司法体系里像基石一样的存在,洛克就是产权法历史上不可以迈过的一个人物。 我们今天回头去读洛克的书,大家如果有兴趣去读他的原文,你会发现满篇频率最高的仿佛就是“上帝”这个词。 他本人是一个有虔诚的宗教信仰的基督徒,当他去论证“产权”这个概念的合理性的时候,他几乎就要说出来“为什么要有产权,因为这是上帝的意志”。 反过来,如果是违背上帝意志的法律,哪怕它是被世俗政权所认定的、颁布的,哪怕它有国家暴力的背书,那也不是真的法律,这是自然法的传统。 所以,它有一个神学背书的时候,它就有非常理直气壮地去说“恶法非法”,因为“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来自于上帝的意志所认定的“善”的定义。 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伦理学色彩 中国人的法律传统里面,可能没有什么宗教的色彩,但是我们有挺深的伦理学的色彩,也就是中国的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 比如我们今天回头去看《大清律》,《大清律》里面一开头它会写十大不赦之罪,就是皇帝大赦天下的时候,有一些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罪不可赦。 这个“十大不赦之罪”,很有意思,它之所以会成为“不赦之罪”,不是看这个罪行的残暴程度,或者是它造成的伤害来确定的。它是看这个罪行有没有违背清朝那个社会最重要的两个伦理道德,就是“忠”和“孝”。 比如说有一个不赦之罪叫“大不敬”,这个在清宫剧里经常能听到。在我们今天看来,“大不敬”有什么的呢,它什么都没有造成什么真实意义上的伤害,可它是对封建秩序的一种不尊重、一种挑战。可是在那个时代,在伦理跟法律紧密结合的时代,它就是在法律里面被确认为不赦之罪。 这个其实也可以被认为是自然法传统的一种体现,如果一个法律,它违背了忠孝之道,那个时代,接受了中国古代这种伦理学所捆绑的法律的人,那他一定会认为“大不敬”是大有问题的。 从自然法学派到实证法学派的转向 我们自己在今天也生活在法律的环境里,其实也都能感受到,无论是整个司法体系,还是自然法传统,这个学说本身,它在发展的过程当中,都是不停地和宗教剥离。 今天的自然法,已经很少谈上帝了,它一般就是谈人的理性,“理性”也是天赋的一部分,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一定要讲的话,理性也是上帝赐给人的东西。 包括今天的中国,我们虽然还被认为是成文法和习俗法并存的社会,但是我们在成文法的体系里是逐渐地剥离传统的伦理道德的影响。 所以,法律本身越来越以法实证主义为潮流,它不仅剥离宗教,它也剥离某一个社会、某一个文化、某一个族群,他们特有的一些价值判断。 这个事情的是好是坏,大家可以讨论,但是它就是一个现实当中发生的过程。(詹青)
每个人都面临精力、时间和认知受限的问题,包括法官。那么,合理的判决只能退而求其次,抓住案件中确凿的事实部分,进而作出公正的判罚。唯此,才能更好维护人的合法权利,降低被诬陷的风险。
在我国证据意识还不强,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钱,很多时候就是口头说说,根本没留什么证据,结果就是到后面再要还钱的时候,困难重重了,很多都只能不了了之,想什么时候还就还,原来苦苦求借钱的小人现在变成了君王。
早安,翟老师
可能跑个题 忽然觉得挺可悲的。实在想不通某些技术的开发目的是什么?现在模拟某个人的声音(以及换脸)变得容易 录音和录像本理所当然的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现在好了 一方面坏人可以靠这个技术伪造他人来去陷害 另一方面收集到真实证据的受害者也可能受到本没必要受到的质疑。这项技术除了能实现让林姓女士为您语音导航这种无聊又鸡肋的功能真不懂有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