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苏州市吴中区某街道辖区内有两户人家,一家建围墙时占用公共道路,围墙距离另一家的侧门仅半米远,影响出行,另一家肯定不干啊,两家就吵起来了。另一家还向街道办事处投诉,街道办事处过来调查后确认围墙属于违章建筑,但并未责令限期拆除,问题还是没解决。所以,另一家认为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把街道办事处告到了法院。
街道办事处辩解称,在街道办事处的权力清单中,没有拆除违章建筑这一项权力。因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里的权力主体是乡、镇,没有写街道,因此街道办事处就认为《城乡规划法》没有给街道这项权力,也就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了。
你看,通常情况是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这里是公权力机关主动认为自己没有权力,于是问题出现了,如果街道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但却拆除了违章建筑,那么就属于超越职权,属于我们前面讲过的越权无效;但如果街道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但却没有行使这项权力,那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不作为,这也是违法的。
因此,对于公权力来讲,职权法定意味着,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不履行职权,必须不多不少刚刚好,但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非常难。我们前面主要讲的是公权力滥用的问题,本集就来讲讲公权力不作为问题,权力思维必须同时兼顾到这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怠于履行、不履行
回到前面的诉讼,法院并不认可街道办事处的讲法。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就是乡镇一级的政府,况且涉案的街道就是在城市化过程中由镇改为街道的,因此可以行使法律、法规授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
2023.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