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导语
看理想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翟志勇。
今天我们继续加一个番外,主要聊下最近海淀法院的一个判决,这个判决涉及到 2019 年 10 月份,轰动一时的重大社会事件,北大女生包丽被男友 PUA 后服毒自杀。
包丽当然是一个化名,女孩实际上姓陈。但现在网上经常用“北大女生包丽案”来指代这个事件,所以我也会用“包丽案”来讲这件事情。
这件事情的大概情况是,男孩和女孩都是北京大学的学生,两个人在2018 年开始谈恋爱,在2019 年初还见了双方的父母。但是男生因为纠结于女生曾经的恋爱经历,对女生进行各种形式的侮辱、折磨,比如诽谤、谩骂、威逼利诱。
各种形式上的精神上的折磨,我们把它称为是PUA
。在“包丽案”的整个PUA 的过程中,其实女生已经有过割腕自杀和吞噬药物的两次自杀行为,还好那两次都被及时救治。但即便如此,男生继续对女生进行精神上的虐待和折磨,以致于女生在2019 年的 10 月9日吞噬了200 多片的安眠药,在某宾馆自杀。女生被送到医院之后,在重症监护室救治了半年多,到2020 年4月 11 日,不治身亡。
。在“包丽案”的整个PUA 的过程中,其实女生已经有过割腕自杀和吞噬药物的两次自杀行为,还好那两次都被及时救治。但即便如此,男生继续对女生进行精神上的虐待和折磨,以致于女生在2019 年的 10 月9日吞噬了200 多片的安眠药,在某宾馆自杀。女生被送到医院之后,在重症监护室救治了半年多,到2020 年4月 11 日,不治身亡。在大概两个月后,2020 年的6月9日,这个男孩叫牟林翰,被公安机关逮捕。那从男孩被逮捕到现在三年的时间,这个案件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
我先说一下判决结果,是被告人牟林翰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就是女孩的母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 73 万元。
这个案件判决做出来之后,引起了大家的一些关注。当然像女孩的母亲会认为这个判决的结果太轻了,我看网上也有一些网友认为说“不太理解为什么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同时也会觉得说“三年两个月是不是判得有点轻?”
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并没有公开,但是在法院宣判之后,主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它的官网上公布了一个新闻通告,名字叫《被告人牟琳瀚虐待案一审宣判》,大概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法院审理的一些考虑。

同时海淀区法院还公布了一份主审法官答记者问,名字叫《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主审法官回应案件五大焦点!》。

我对这个案件的事实和审判情况的了解,主要来源于海淀法院所公布的这两份文件。因为看不到判决书,所以我也只能够依据这两份文件来讨论这个问题。
我为什么要讨论这个事情?因为它和我们刚刚讲的法律思维中的规则思维高度相关,涉及到规则思维中的几个问题。
所以我想在我们进入到下一个模块之前,把这个案子讲一下,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涉及到很多问题,我来一一讲解下。
收听提示
1. 牟林翰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 牟林翰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3. 虐待罪,如何定罪?对于法律词义的范围界定
4. 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做扩大解释,符合刑罚精神吗?
5. 未来,PUA 致死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工作中的PUA算不算?
本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被告人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因被害人陈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牟林翰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量刑。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所提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一方已支付的20万余元医疗费应予以扣减;丧葬费中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最终,根据医疗费的实际发生情况,以及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记者、被害人及被告人双方亲属等现场旁听。
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主审法官回应案件五大焦点!
备受关注的牟林翰虐待案于6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宣判后,围绕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
一、问:被告人牟林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牟林翰实施了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教唆行为;从牟林翰联系、寻找、救治陈某某的过程来看,均显示牟林翰并不希望或放任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也不存在故意拖延救治的行为。
二、问:被告人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是否属于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虐待罪主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保持一致。
在本案中,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首先,从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的交往及情感发展过程来看,二人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其次,一系列客观行为也能证实牟林翰、陈某某确实在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准备;再次,从双方家长对待牟林翰、陈某某的态度及要求而言,是一种对待准女婿的态度以及对待准儿媳的要求;第四,牟林翰、陈某某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日起,经常共同居住在一起,购买家居用品布置居所,共同进行家务活动,营造共同生活氛围;第五,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支出。
因此,牟林翰、陈某某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三、问:被告人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是否属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答: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司法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均认为采用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典型的带有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并在实践中较为多发。
该案中,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男女朋友关系的确立系双方自愿,并无外界强迫或欺骗因素。双方在上述关系确立后交往并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林翰始终纠结于陈某某过往性经历一事,并认为这是陈某某对其亏欠之处,但其不愿意因此而与陈某某分手,仍将陈某某作为其未来的人生伴侣相处。在与陈某某的相处过程中,牟林翰却又无法解开因陈某某性经历一事而产生的心结,因而心生不满,为发泄对陈某某的负面情绪,便通过言语指责、谩骂、侮辱的方式,制造并不断强化陈某某对其的亏欠心理,从而换取自身的心理平衡。在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间,牟林翰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某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对陈某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陈某某不愿与牟林翰分手,但又不知如何面对牟林翰反复持续施加的精神暴力。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陈某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其实施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的自杀行为便是例证。
因而,法院认为,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林翰对陈某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四、问:被告人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与陈某某自杀身亡这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法院认为,在陈某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某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牟林翰与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交往及共同生活过程中,本应相互平等对待,平和理性处理、并基于善意解决双方存在的情感问题。但牟林翰却出于偏执心理,不能正确对待对方过往性经历一事,不断借此指责、辱骂对方,恶语相向,将对其具有高度精神依赖关系的陈某某逐渐推向精神崩溃的临界点。
该案中,陈某某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林翰的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牟林翰因处女情节长期对其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陈某某为了维持与牟林翰的恋爱关系,虽然也有反抗、争辩,但最终选择了妥协、沉默和忍受牟林翰的负面情绪。在其服药自杀前两个月,其回到广东东莞期间在知乎上发布的帖子内容,真实反映了其因牟林翰的指责、辱骂而在精神上遭受的折磨以及面对牟林翰双重人格而不知所措的矛盾心态;而据牟林翰本人对2019年10月9日当天双方争吵原因及过程的供述,可以证实正是因为牟林翰所说的陈某某过于依赖他的话语,深深刺激了精神状态已极为脆弱的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情绪崩溃而大哭。而陈某某在案发时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这一风险,正是由于牟林翰日积月累的指责、辱骂行为而制造。牟林翰作为这一风险的制造者和与陈某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病重通知书的情况下,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陈某某早已处于精神脆弱的高风险状态,其本应及时关注陈某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状态,防止陈某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但牟林翰却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视而不见,仍然反复去指责、辱骂陈某某,使得陈某某精神脆弱的高风险状态不断强化、升级,与案发当天的刺激性话语相结合,最终造成陈某某服药自杀身亡的悲剧。
同时,陈某某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之前,性格开朗、外向;但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由于不断遭受牟林翰的指责、辱骂,其时常精神不振、情绪低落,并出现了割腕自残、服用过量药物而被洗胃治疗等极端情况,在确立恋爱关系仅一年多的时点上便选择了服药自杀,可见正是牟林翰长期的精神打压行为使得陈某某感觉不断丧失自我与尊严,逐渐丧失了对美好生活的期待,陈某某服药自杀前所发的微信内容也有力证实了牟林翰的长期精神折磨导致了陈某某对自我价值的错误判断。
五、问:被告人牟林翰在虐待陈某某过程中是否曾实施肢体暴力?
答: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难以确定陈某某身上伤痕的形成原因,无法认定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了肢体暴力行为。
根据案件证据,对于是否实施肢体暴力,牟林翰只承认在一次与陈某某的争吵过程中轻轻挥了对方胳膊一下,力度很轻,而这一动作与虐待罪所要求的肢体暴力程度相去甚远;其中两名证人关于陈某某遭受牟林翰殴打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并非其二人亲眼目睹的事实,亦缺少客观证据佐证;本案中,证人利某某的证言中也提及陈某某表示身上的淤青、伤痕系自身摔倒所致;而该案其他多名证人表示未曾见到陈某某身上存在淤青、伤痕或听闻陈某某遭受牟林翰殴打;证人蔡某某(被害人陈某某之母)的证言以及入院体检、住院护理记录可以证实陈某某在入院治疗时存在双上肢散在淤紫、下肢淤青的情况,但不能证实是何原因造成上述淤紫、淤青,亦不排除当日牟林翰托架陈某某前往医院抢救过程中造成。
2023.07.04



精选评论
共 15 条标题建议用主动语态,牟林翰虐待案……
识别这类黑暗人格特质(dark personality)者是困难的,就像《恶的科学》里Simon教授对零度共情者的分析,一些擅长PUA者并非只从邪恶的搭讪课程中学习PUA技巧,更可能是天生的邪恶捕食者,特别是恶性自恋者(malignant narcissists)和心理变态(psychopaths)。这种视人为物品和猎物的“捕食”不仅存在于亲密关系当中,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也是如此,千万不要试图去改变这些恶性零度共情者,识别并远离才是唯一方法
中国法律没有进步 身体虐待和精神心灵虐待不应该等同? 何时将精神虐待致死判死刑 身体与心灵不应该是同步的两个方面吗
看样子更要保护自己 远离擅长pua的人了
下午好,翟老师
翟志勇 (主讲人) :丸尾同学好
还有就是,保姆虐待老人能算家庭成员吗
精神虐待无法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就没办法了吗
翟志勇 (主讲人) :还有就是虐待被看护人被监护人,工作中发生的精神虐待,目前刑法中没涉及到。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如果被不属于法律界定虐待罪的人PUA,刑法没有办法处罚吗
翟志勇 (主讲人) :那要看伤害的行为和结果,比如上级把下级PUA抑郁了,那刑法确实没办法,罪行法定啊!民事侵权还有点可能,也要看案情。
加佰利艾尔 回复 翟志勇 :请问老师,法律以行为结果为判定更好还是以动机过程为判定更好?例如成功杀人才判故意杀人罪还是杀人未遂也应该判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