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的冲突:战争与国际秩序
文稿
你好,我是周林刚。欢迎来到《现代世界500年》第四季《现代的冲突:战争与国际秩序》。
在这集的开头,我还是想先提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近代中国签订了很多不平等条约,比如1842年的《南京条约》,1860年的《北京条约》等等,这些条约开启了欧洲国家侵略中国的近代历史。但大家有没有想过,同一时期的欧洲,是否也存在着很多不平等条约呢?或者换个问题,所谓“和平条约”,真的有可能是平等的吗,以往我们总是会讲欧洲对于其他地区的侵略和殖民,其实这一切,首先是在欧洲内部发生的,但这一点经常被我们忽略,今天这集我们就来聊聊欧洲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还是得先再回到上一集中,我们聊到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我们讲过,这份和约事实上是神圣罗马帝国在走向现代世界秩序的过程中,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双重立宪。自此之后,欧洲的国家建构逐渐走向了一个多国制的模式,中世纪基督教在欧洲所塑造的、基于宗教的政治统一性格局,也最终走向了终结。
但是我想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多国制的建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历史上来看,在欧洲大陆上的多国制国际体系,是要到普法战争之后才正式形成的。因此,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也要到普法战争之后,才真实地在由各个主权国家所构成的国际体系中起作用。而且,在这种国际法所支配的国际秩序下,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个没有任何统一性特质的、被各个主权国家所瓜分的欧洲。
然而,但在这种国际秩序被真正建立之前,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开启的新秩序,却并非如此。这种新秩序仍然保留了某种统一性的追求,只不过对这种统一性的追求,不再是基于宗教,而是基于法律。这个法律的形态,就是近代早期在欧洲大陆流行的“万国法”(law of nations)。这也是我们现在熟悉的“国际法”的旧称。“万国法”不是指某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系列的和约与条约的总称。这些和约与条约与现代主权国家之间的和约与条约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我们暂且沿用现代早期的知识精英所发明的“万国法”这个概念来称呼它们。
2023.06.08



精选评论
共 3 条现代人都生活在民族国家,比较难理解《万国法》。我理解,《万国法》与《国际法》之不同,一个在约束主体不同,前者主要是各种前民族国家,后者主要是民族国家;另一个在法律目标不同,前者是约束战争,即使打,也要斗而不破;后者是永葆和平,为了这个目的甚至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请教老师:世界永久和平是可能的吗?将来是否有可能出现超越主权国家间的世界秩序?
早安,周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