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不知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兴冲冲地带着孩子骑着自行车去公园,结果公园门口写着“禁止车辆入内”,那儿童自行车还能骑进去吗?比如我经常去的奥森南园,西门入口处就有这样的告示。
看到这样的告示,我们自然知道,小轿车、大客车、大卡车自然不能入内,可是似乎垃圾车、救护车、警车、公园养护车还是可以入内的,而老年代步车、滑板车、平衡车、婴儿车、残疾人助力车能否入内,就没有那么肯定的,为什么?这就涉及到对“禁止车辆入内”这句话的解释,特别是对“车辆”的解释问题。
上一集,我讲了,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法条的形式呈现出来,由此就形成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法条主义”倾向,凡事都要以法条为依据。但有时我们好不容易找到法条,却会发现,用文字所表述的法条,可能有多种不同的含义,那我们该如何解释这些法条,以确定法条要表达的规则究竟是什么呢?这个问题跟“禁止车辆入内”是一样的。
其实法律中这类情况特别多,比如《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那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侮辱、诽谤呢?说“一个人长得丑”算是侮辱、诽谤吗?
再比如《刑罚》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虐待?夏天太热,不给开空调算虐待吗?另外,哪些人属于家庭成员?保姆算家庭成员吗?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我们规则思维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如何解释规则?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通常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这几种解释方法不仅适用于解释法律规则,同样可以用来解释我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其他规则。我来依次讲解一下。
文义解释
2023.05.30



精选评论
共 10 条规则解释的方法:文义、历史、体系、目的,这太像我们行政中处理派工的情况了。当这个活哪个部门职责都不属(文义解释),但又都沾一点点边,领导说那看以前怎么干的吧(历史解释),没有前例,那问问别的人家同样的事怎么处理的吧(体系解释),别人没遇到过,怎么办?那看哪个部门处理这个事最合适吧(目的解释),是这样吗?那往往当然不是,最后当然是领导说了算。因为领导是规则的终结者哈哈😆
早安,翟老师
法律往往是滞后的,刻意模糊的,大而化之的,上限下限之间宽泛的,以上并不是法律弱点,而是如此才更好用,因为,过度的理性化、标准化、数据化,有限的法条根本无法适应复杂的现实世界。那么,到底怎么运用法律,就特别依赖法律解释,而文义、历史、体系、目的解释,依据字面意思、传统判例、系统理解、具体目的,既体现了法律思维特色,又给我们解决其它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思维工具。
民告官,找当地代理行政诉讼的律师不容易,某些律师变身法官直接结案——你赢不了,别打了。希望有如何请律师这方面的建议。
老师对4种解释的例证法理论述让我折服,很有启发。
老师讲历史解释是对文义解释不足的补充,原教旨主义(立法解释)
关于解释,其实有很多种,大多数就是根据习惯来的,第一个人理解的就会影响后面的。就像公园进车的问题,看到前面的人把车停路边或者进去了,后面一样的车也就跟着了。很多公园把大门锁着,只留旁边侧门就是给的信号,大门仅针对内部车辆了。
阿詹也讲过类似的问题,很有趣!👍
人是法的目的
最后说得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