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志武的金融通识课
文稿
你好,我是陈志武。
“纯法院”模式的演变之路
我们先来看一下“纯法院”模式是怎么演变过来的。
在早期的美国和英国,公司“上市”和“非上市”没有那么明显的区别,一方面呢是因为股东数量反正没那么多人,交易范围主要是熟人之间,另一方面呢,公司股份和其它的私人财产没有那么大的区别,都以同样的方式转让、自由交易买卖,“股市”只是稍微更有组织一点的、稍微大众化的转让途径。
如果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证券案件以后,按照相关的民事或者刑事法律去审理,就像处理其它的财产转让或者是合同纠纷一样的。
也就是,在之前的英美股市中,除了发生证券纠纷的时候一方起诉才有司法介入之外,并没有“证监会”之类的权力机构存在的,也没有上市审批这样的行政管制,而是谁想发行股票就发行,政府不介入,买卖双方责任自负,是一种“纯法院”市场监督模式。
作为判例法国家,与证券相关的专门成文法律很少,市场规则主要靠法院的判例来建立,包括公司的虚假陈述、证券欺诈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等等,这些都由法官在办案的中间掌握、敲定,而不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英国一直到1844年才有正式的《公司法》;美国要到1933年才推出《证券法》,并且即使到今天美国还没有联邦政府层面的公司法。
你首先应该看到,尽管美国在1934年以前、英国在1986年以前都没有真正的“证监会”权力机构,但是到了20世纪初期,不管是绝对意义还是相对意义上,这两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已经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他们不仅仅有众多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而且呢这些公司的股东分散度已经很高。这些都证明了在没有行政监管的“纯法院”模式下证券市场也可以发展。
在“纯法院”模式下,避免股市乱套的主要对策是行业自律,以自律起到行政监管的作用。比如说,1817年纽约证交所正式以私营公司形式成立的时候,它只对交易所成员有具体的要求,之后根据法院判例和社会的动向,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行业协会就不断地调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等这些要求。
2023.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