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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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大代表朱征夫提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2. 寻衅滋事罪罪名判定案例
3. 寻衅滋事由何而来?又是什么?
4. 朱征夫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的三点理由
本集相关: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2023.03.02



精选评论
共 43 条明明是一条恶法,为什么废除起来还那么难?
加佰利艾尔 :权力机关最后的侵权稻草
192****5764 :因为好用
这两天就在跟同事讨论,但是很难改变他的观点,他总是站在上层考虑,觉得总会有些人是你想管又管不住的。所以还是要留着
KateRunner :那就细化新罪刑,而不是拥护一个模糊的罪刑。刑法除了惩罚还有指导人们行为的意义,一个蘑菇的法条怎么指导人们行为。
老百姓要维护正当权益有多难啊
建议这一集免费
如果保留寻衅滋事罪,请给我们一个权力,去起诉那些真正犯下寻衅滋事罪的:所,有,人。
百姓太可怜了 。每次看到为邪恶说话的同样是百姓的那些不聪明的人就十分愤慨。百姓不帮百姓还有谁能帮百姓?
支持废除
请问老师,如果群众想要支持废除某条法律有什么官方渠道吗?
支持废除!
翟老师真是勤奋,紧跟热议限权法律制度。
有说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就因为设了寻衅滋事罪😂当然,支持废,概念界定如此模糊之法,带来更多是谬误和混乱吧。废而后立、任重道远。
能不能讲一讲正当防卫和互殴是怎么区别的?遇到暴力突发情况,还手会让自己处于被动吗
对于造成或引起寻衅滋事罪背后的行为,是否应该设立一个导致他人寻衅滋事罪的罪?就如同教唆罪。而且,这才是最根本,更严重和可恨的罪源。
废除之后以前的受害者怎么办?没有任何道歉悔过给到这些受害者?受害就受着吧?太可怕了
寻衅滋事罪,太好使了,舍不得废除,要不然,很多“工作”不好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