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讲了《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以及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时的家长主义,这一讲继续讲人身关系,看看民法是如何调整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关系的。你将会发现,在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上,民法不但抛弃了家长主义,还限制风俗习惯的不当影响,完全尊重意思自治,甚至帮助父母把不好明确表达的意思表达出来了,这又是为什么呢?
父母为成年子女出资买房
我们从不断被关注的问题讲起,那就是父母出钱帮成年子女买房子,父母出的钱到底属于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子女的借款?这个差别就在于,如果是赠与,那子女不需要归还;如果是借款,那子女就需要归还。
大家可能会想,父母和子女一家亲,需要分得这么清楚吗?多伤感情啊!没错,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子女都不会把这件事讲清楚的,但有一种情况是,当子女离婚的时候,这件事就必须讲清楚了。
在这个情况下,如果是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分割;如果是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要先偿还债务或分割债务。你看,父母出的买房钱是赠与还是借款,在离婚时的差别就体现出来了。
那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简答说一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抚养和赡养关系,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义务。此外,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上的抚养和赡养,主要考虑的是人生的两端或者一方生活困难时,除此之外,对于成年子女与有劳动能力的父母之间的关系,法律就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法律的漏洞吗?当然不是,没有规定就意味着,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决定了,父母为成年子女出钱买房,除非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是借款,为什么这么说?我们还是先看一个案例。
2023.02.21



精选评论
共 23 条花了一个月时间听了三十几节课,终于赶上了进度~还正好等到更新,开心啊。 这个普法课程,真的特别好,感觉每个人都该至少听一遍。 法律知识感觉跟保险有点类似,不用很多,也希望是永远都用不上,但必须有。
事实就是如果老人不给小夫妻买房,男方很难结婚,但是买房条件是婚姻存续。那老人为什么不说清楚呢?后补借条就是造假,丑话说前面。基本女性婚后的劳动价值为男方家庭获得,我不鼓励女方要彩礼,但是我觉得如果谈条件也应当尊重。明显离婚男女在婚姻市场价值不同。
那年秋天🎈 :说白了就是鸡贼
离婚时对这种归属模糊的财产的态度可观一个人的人品
还是不太理解:儿子事后补写借条,不是一种联手造假吗?我们的法律不鼓励啃老,就鼓励造假吗?
庄表伟 回复 158****6728 :借款人是儿子一人,还是夫妻二人?这个区别还是存在的吧?
158****6728 :补写借条是借条,补写赠与协议同理。所以,我不认为这是造假。
谈钱伤感情,不谈又不行,既然有家文化的传统,家是混沌的,那就需要“法”的介入,公平公正的不带感情色彩的来裁定和切割。
请教一下老师 如果是成年子女出钱帮父母买房子,如果没有明确是借款和赠与的情况下,是否也得默认为借款那? 谢谢,盼老师回复。
既然父母和子女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那为什么父母可以有不资助的权利,子女却没有不赡养的权利呢。
如果法律的基础是个人主义,那应该规定父母不能插手干涉子女结婚离婚(催婚)
判决逻辑清晰,判决书也清晰诚恳,这样的判决算得上健康的价值观的定海神针!
终于快赶上了
“这个差别就在于,如果是赠与,那子女不需要归还;如果是借款,那子女就需要归还。”这里出现了口误。听得我懵,赶快看文稿。
说反啦,应该是赠与可不归还,借款需要归还
哈哈哈哈,太好了!这个法律。谁的钱💰就是谁的,不能让女方占便宜!
。。。。
最高院的解释主要是要看出资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如果是一方名下,可以认定为赠予一方,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赠予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