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讲了一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流程。简单来讲,司法审判的这个过程是高度程序化的,法官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按部就班地基于过往的经验做出的判决。但如果法官遇到的案件没有经验可循,比如遇到疑难案件,那该怎么办呢?这一集我们就来讲讲,法官是如何审理疑难案件的。
代孕监护权纠纷
我们先从一个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讲起,我们会详细讲到案件审判的争议点,你不妨也做一次法官,看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陈女士和罗先生结婚后,因为妻子陈女士不孕不育,夫妻二人就商量找人代孕。丈夫罗先生提供精子,找了一位女士提供卵子,体外授精后,再委托另外一位女士代孕,最后生了一对龙凤胎。
请注意,提供卵子的女士和代孕的女士不是同一个人。孩子出生后,出生证明上父母一栏写的是罗先生和陈女士,还正常上了户口。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出生三年后,罗先生因病去世,陈女士继续抚养两个孩子。而罗先生的离世,涉及到遗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虽然孩子未成年,但他/她们是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相应份额的遗产,但遗产将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管理。
结果陈女士和孩子的祖父母就因为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孩子的祖父母想要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就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祖父母给出的主要理由是,陈女士与孩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陈女士不是孩子的母亲。
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以成为监护人。
因此案件争议的核心就是,两个孩子是非法代孕出生的,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那么陈女士是否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呢?如果法官判决是,那么陈女士就有监护权;如果不是,那么陈女士就没有监护权。因为丈夫罗先生已经去世,如果陈女士没有监护权,那祖父母就有了监护权。
2023.01.03



精选评论
共 20 条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有可能是错误的,欢迎批评指正。 我觉得法官在这个案子上的意图是好的,但是判决理由站不住脚。法官的推理过程是在代孕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从养母和继母的角度去争取陈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要知道代孕母往往是因为比较窘迫的经济状况而进入一开始的商业代孕交换,并没有抚养孩子的意图。假设这个案子里面代孕母并没有下落不明,并且为了财产而去争夺孩子的监护权,法官是不是要把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代孕母呢?虽然中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但也会援引以前法院做出的一些判例,那以后出现类似的案件如果根据这个思路来判案必定会造成很多不公。 我想起了美国80年代的代孕第一案Baby M,关于代孕的法律在那个年代还是空白的。从法理上的分析,这个案子没有直接的法律去借鉴,它只能从其他的一些法律当中去推断,去寻找法律的内在逻辑,用这个内在逻辑,来帮助我们解释和解决一些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的问题。在这个争孩子的抚养权的官司当中,有一个世界通行的原则是“一切都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那在一个商业代孕的案子当中,是否也应该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
JQW :代孕的女士也不一定有抚养意愿,能够因经济窘迫而从事非法代孕的,也是没法律意识的。让她来抚养孩子,大概率不会比继母来抚养更好。而且现在小孩已经几岁了,他们大概率更愿意跟相处了几年的继母生活,而不是一个拿自己子宫做交易陌生人。
非常有趣,希望能多听一些我们中国的疑难案件,最好就是一审二审有分歧的
请问老师,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对代孕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么?如果要处罚,出发对象是谁呢?代孕母亲,继母,还是祖父母?
本案法官的裁决中是否也考虑了男方父母起诉的经济动机呢?如果判父母胜诉,是否鼓励了不道德呢
翟老师,这个案件的后续,陈女士是否需要去做一个收养手续,来保证她之后的权利吗?
怎么样也不可能是代孕者为母亲呐。
这案子开头听了三遍才搞明白😂
翟老师,如果本案的陈女士再婚并又生育。这两个还在的祖父母是否可以拿回监护权呢?
同好奇,这种非法代孕没有任何处罚?是否该由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那如果是妻子提供卵子,找人代孕。那小孩是妻子的还是代孕者的
刚才那个案子是不是应该看郑女士吃穿用度是否与其应得收入匹配?
【#女子在婆家公司工作14年却无薪# 诉讼索赔37万被驳回】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004年3月,郑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两人均在男方父母注册成立的公司工作。2018年下半年起,郑女士与丈夫感情产生隔阂,夫妻关系不睦。之后,男方责令郑女士移交了公司的会计资料等,郑女士再未到公司参与事务处理。郑女士将婆家开设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虽自2004年以后在被告公司参与相关工作,但其与配偶共同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时间长达十几年却从未领取任何工资报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资金直接从公司支取,因此其并非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工作,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存在以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郑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镇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既然代孕非法,那么陈女士会为此而承担什么责任呢?
虽然讲的是法官判决思路流程,但是还是为这位妈妈感到开心,法律认定的妈妈了!
对陈女士来说去收养一个孩子不是更好吗😅不理解这样非要逆天而为却又根本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啊……
Teito :可能是缺乏法律知识 也可能是侥幸心理 毕竟也没料想到丈夫一方去世后产生这么多法律纠纷 收养的话毕竟别人就会知道这是收养的(可能顾及到面子问题) 我想说明的是他们选择代孕而不是收养的可能原因 并不是支持代孕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