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讲了“三类四级”的中国法院系统,其中三类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而四级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那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要到法院打官司,去哪一级法院呢?一个诉讼要经过几次审判才最终生效?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错误,是否还有救济手段?
这一集就来回答这些问题,其中要特别讲一讲,为什么我国要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及为什么裁判生效后还可以申请再审。
这里需要先介绍下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它们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诉讼类型。
其中刑事诉讼主要由检察院启动,行政诉讼就是所谓的“民告官”,非常重要但数量有限,而民事诉讼是最常见的诉讼类型,与我们日常工作生活最相关。诉讼类型虽然有所不同,但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还是有共通之处的,所以,为了简单起见,下面就以民事诉讼为例来讨论今天的话题。
管辖
就民事诉讼而言,我国法院虽然有上下四级,但也不是每一个案子都从基层法院开始,也不是每个案子都有机会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有级别管辖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原则上所有的案件一审都在基层人民法院,比如最常见的离婚案件,基本上都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凡事最怕有“但是”,而法律中的“但是”尤其多,我们通常称为“但书”条款,也就是专门规定例外情况的条款。这里的“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指的就是一审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来管辖的案件。
2022.12.22



精选评论
共 9 条可是,如果没有公正,要效率有什么用呢?法院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当然应该确保每一件案子都不出差错,至少应尽量降低误判率,所以,应该支持三审。 但是,在真实世界里,大多数案子都是日常的民事经济纠纷,而非重大凶案冤案。那么,鉴于我们的国情,当前最紧迫的并非两审制,而是普法不够和大众法治思维不足,从两审改为三审,意义并不大。
中国的法院系统的执法本身瑕疵很多,采用两审终审是老百姓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在公证和效率与成本之间公正更重要,这不是常识吗?一个标榜一切为了人民的政府,怎么能把公正看得如此轻松?这也正是法律的关键弊端。
蹲更
建议三审
想读一些法律方面的书,有没有推荐?
再审的限制条件还是太高了
可以降低再审制度的门槛以减少误判率,又避免了三审的弊端。
咦,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