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讲了为了确保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授予行政机关执法权,但行政机关获得授权后就会滥用执法权,因此又必须对行政执法权进行严格限制。
在授予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里,有一项权力非常特殊,那就是行政立法权。什么意思呢?就是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制定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使一种准立法权。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自然会倾向于尽可能地扩张自己的权力,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因此行政立法就成为行政机关自我扩权的重要途径。如何限制这种自我扩权,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讨论下这个问题。
行政立法是“恶法”吗?
你可能首先会问,如果担心行政机关自我扩权的话,那为什么要授权行政机关进行立法呢?不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吗,让他们制定所有的法律,就可以防止行政机关自我扩权啦。从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但问题出在实践上,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本没能力制定所有的法律。
如果你读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你就会发现,这些法律基本上都非常原则非常抽象,通常只规定一些基本问题。这就像盖楼房时,只盖了一个主体框架,钢筋混凝土一浇筑就行了,至于门窗怎么安装,内部怎么装修,都不管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现实事情太复杂,不具体从事行政管理的立法者,是搞不清楚具体执行上的细节的。如果立法者强行规定所有法律细节问题,非常大的可能性就是,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现实脱节,根本没法得到有效实施。因此,立法者必须把一部分空间留给执法者,由执行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补。这就像盖楼由建筑公司完成,但装修必须交给装修公司一样,术业有专攻。
因此,行政立法是一种“必要的恶”,你明知一旦给了行政机关准立法权,他们就可能通过行政立法自我扩权,但你也没办法,为了确保法律能得到有效实施,你也只能这么做。
2022.11.17



精选评论
共 33 条不光应该纪念孙志刚,还应该纪念感谢《南方都市报》的写出这篇调查报告的那位记者和当时的主编。
别逗了! :对
Saoirse :嗯,我们新闻学概论课上,老师还当做写作案例来讲
听这一集的同时也在学习传播学。上网查此案详情,看到孙志刚十年祭一记者写的这段话: (孙志刚固然不幸,但)幸运的是,那是发生在十年前。一家有担当的媒体写出一篇推动社会进步的新闻报道。如在当下,即使见报也会淹没在网络海量的信息中,众声喧哗,更多超越底线的事件在争相上演,受众已经麻木,这终究只会沦为单个家庭的悲催故事。
传说力拔山兮气盖世的楚霸王,吹牛说自己能坐在凳子上把自己举起来,屡战屡败还是败。让自我创设权力的权力革自己的命谈何容易呐!
突然听到这期,孙志刚,收容、劳教……,这些曾经一下子被勾起回忆。身为执法者,但非常非常支持以及认同取消这三个,当年执法的时候还不觉得有什么,但随着我们社会的进步,实在太有必要了。
Loyd :感谢你!社会需要进步和文明
每个国家、每个层级的行政执法权都有自我扩张的冲动,期待自律很难,必须独立机构他律、执法单位自律和大众监督相结合,才能牢牢锁住这“必要的恶”。
好多节目都特别希望有纸质版本,希望能认真考虑我的这个建议
立法背后的博弈归根结底还是利益的博弈
同情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只能走技术主义路线
寻衅滋事罪出台又怎么看呢
Loyd :很有意思…很多民众觉得不能取消,不然所有坏人就出来兴风作浪了。他们觉得取消寻衅滋事,就是可以出来随便犯罪了。
实在实在太有必要取消了,孙志刚原来已经20年前的事了。
我想提出公务员财产公开法,但我不知道哪个渠道提给全国人大
老师,我来三刷了。谢谢老师启蒙。
希望老师讲一讲,依法赋予镇街行政执法权方面的问题
这个我记得
那时候真的是黄金年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