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看理想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翟志勇。
今天是十一假期第三天,我们来聊一聊夫妻之间的隐私权问题。
我们先看一个有趣的案件,基本情况是这样:一位女士在她丈夫经常开的汽车上装了一个定位器,通过定位器大概可以掌握汽车的位置和行踪轨迹。女士安装之后,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又打电话告诉了丈夫,丈夫得知之后,就去4S店把定位器拆除了。
但是她丈夫很较真,认为妻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就将妻子告到了海淀区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在诉讼中,妻子抗辩说,她是前一天安装的,第二天就告诉她丈夫了,客观上没有给她丈夫造成损害。但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说法,因为妻子没有办法来证明她确实是在前一天装的。
另外,这个案子还有一点特殊的背景是,这对夫妻之前有过离婚诉讼,但尚未离婚,事情发生的时候,仍是合法夫妻。
总之,这个案子涉及到一个好玩的问题,就是夫妻之间是不是享有隐私权?双方之间结为夫妻,意味着建立一种亲密关系,必然要放弃一部分隐私,但是否意味着就没有隐私呢?夫妻之间隐私的边界在哪里?
妻子装定位器案,如果判?
法院最终的判决也很有趣,法院认为妻子侵犯了她丈夫的隐私权,所以要向她丈夫赔偿2000块钱,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夫妻之间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也是第一次听说。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中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有两条涉及到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条规定了什么是隐私,以及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
紧接着的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2022.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