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与现实:像律师一样思考
你好,我是詹青云。
斯科特案是法律的一个“伤疤”
法院审一个案子,第一步是看有没有司法管辖权,这个法院能不能管这个案子?接下来我们才讨论:这个案子到底想要讨论什么?
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想要讨论的是什么?是“他有没有因为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州居住,而在这两个州的法律之下,成为一个自由人?”
核心问题是什么?是有没有一部联邦法律规定,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州的奴隶制是不合法的?
根据伊利诺伊州(北)本州自己的法律是这样(不合法),可是密苏里州(南)的法庭要依据伊利诺伊州的规定,去决定本州的居民是不是奴隶吗?至少在那个年代,南方的法院表示“他们不尊重我们的制度,我们也不尊重他们的制度,大家是对等的。”
问题在于,有没有一部联邦的法律,可以帮助斯科特打赢这个官司?在联邦的法律之下,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州都不承认奴隶制的存在,所以当他在这两个州生活的时候,在理论上他就已经成为了一个“自由人”,他唯一的依靠就是《1820年妥协》。
根据《1820年妥协》,有一条“线”被划出来了,在这条线以北的地方不保留奴隶制。这个案子最终兜兜转转,要在三十多年之后去回答这个问题——1820年南北双方所作出的妥协,由国会里作出的妥协,是不是一个符合《宪法》的妥协?
这个案子(斯科特案)的最终结果是非常让人失望的。斯科特案如果今天在法学院里被提起,美国的法学生会觉得这是一个“伤疤”,是非常令人沮丧的,他们觉得是一个不忍直视的、非常糟糕的判例。
坦尼大法官的判决1:黑人不能够叫做公民
作出这个判决的首席大法官是坦尼(Roger Brooke Taney),在他主审这个案子之前,他是一个德高望重、广为受人尊敬的大法官,他一度以为“国会吵来吵去解决不了的问题,把它拿到最高法院里来解决是一件好事”,因为国会永远不停地在变动、不停地在争吵,永远没有办法定下一个原则,然后大家就从此遵守这个原则。
2020.08.04



精选评论
共 7 条谢谢阿詹,“让人们去理解那些跟他们的利益冲突的事情是很难的”,“介绍新观念倒不难,难的是清除那些旧观念”?
阿詹出个解读美剧法律小知识的节目吧,没错我说傲骨贤妻和傲骨之战吼吼
判决本身到底是否应该超前于当时的民意来做出,去引导社会变革呢?
谢谢阿詹,我一直听到这儿,对于法律和逻辑都受益匪浅!而且一点不催眠,很精彩,坚持将自己想讲的,不用管别人的评价~有一点我想探讨一下,听起来你在用先进的和守旧在定义Democrats和Republican,说以前的D和R跟现在是反过来的,我觉得这种表达方式可能不太准确。如果一个党他没有自己固有的信念,而只追求先进,那其实等于这个党是没有根基和目标的,因为先进是一个必须要比较才有的概念,且很难定义。反过来看,Republican其实一直以来就是自洽的,他们的信念就是市场经济,所以在南北战争前他们会更积极地争取奴隶解放进工厂,而现在他们会坚持小政府少福利,回到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和自由最合适的时代。反之Democrats的理念是随着时代和大众舆论飘摇的。我理解你那句话可能只是想让听众有个对两党的感性认知,但是也想聊清楚这个问题,因为毕竟这是对两党根基的理解问题
宝贝我又回来了!!现充一阵子你都更新完了hh熟悉的声音,熟悉的安心
人在恐惧时,太容易被煽动了。 走向战争的爆发不知是好说坏。
感谢阿詹更新,等了好久